阿美最近總是眉頭深鎖,朋友一問才知道,原來她的兒子之前因為暑假打工想幫助家計,一時誤信犯罪集團說法竟然以辦門號換現金的方式賺取外快,當犯罪集團被警方查獲後,阿美的兒子也因幫助詐欺罪被法院判處了4個月的有期徒刑。阿美一想到寶貝兒子即將入監服刑,就再也止不住淚水。
當案件經過偵查起訴到判決後,就必須面對刑事執行的問題。我國的刑罰主刑部分區分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等種類,其中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即俗稱的自由刑,均是以入監執行為原則。但不論刑期長短,入監執行除了受刑人接受應執行的刑罰外,不能忽視的是受刑人的家庭也因此會有改變,或許是經濟條件的改變(主要的經濟來源入監執行),也或許是人際關係的改變(因受刑人入監執行而遭受他人指指點點甚至排斥),其中尤以6個月以下的短期自由刑執行對家庭影響最為巨大,往往受刑人因微罪經法院宣判輕刑,卻因入監而遭受社會烙印,無法重新振作,甚至在執行期間沾染惡習。
所以之前就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得以新臺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折抵刑期。但多數觸犯微罪之受刑人往往就是因經濟困頓鋌而走險觸犯法網,自然無資力可辦理易科罰金,僅能選擇入監服刑,除了受刑人外,更代表一個家庭的破碎。
其實除了易科罰金之外,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我國新設社會勞動制度,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制度,要求犯罪人在社區(廣義)提供一定時數之工作與服務,用來回饋社區,補償社區因犯罪而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對於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經濟弱勢者,即便無力易科罰金,仍有機會以提供勞動或服務來替代入監執行,更可以繼續維持家庭功能。
依刑法第41條規定,只要是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包含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許或不能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甚至包含數罪併罰之數罪均為六月以下,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必須在1年內履行完畢。但是檢察官審酌後如果認為仍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不予准許。
阿美的兒子經法院宣告為4個月有期徒刑,屬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在收到執行科傳票後,可先行在地方檢察署網站上查詢易服社會勞動的說明,於傳喚日由受刑人本人備齊1.體檢表(含胸部X光,X光異常者須加痰塗片檢查)、2.一吋之半身彩色相片4張、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1)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2)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3)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等資料,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為了維持家庭完整,而使受刑人得以社會勞動的方式取代入監執行,但社會勞動人於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仍須依照檢察官指示事項履行並接受觀護人督導確實與旅行期間內履行完畢,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經檢察官審核,足認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此時受刑人即不再享有社會勞動之寬待,扣除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後,仍會被執行原宣告之刑或易科罰金。受刑人千萬別因一時僥倖而毀了自己更生的機會!
*作者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