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在判斷外籍配偶是否長期未與國人配偶共同生活經營婚姻家庭的事實上,究竟以什麼樣的查證方式得知?是移民官長期生活在這個新移民家庭所得知的事證!?還是移民署長期利用監控系統所發現的真現!?外籍配偶每次向移民署申請展延依親居留證效期時,均獲許可。怎麼會在申請永久居留時被認定虛偽結婚,這對於任何一個結婚20年以上的新移民家庭來說,都是歧視與汙辱。
在移民署的心態上,早就已經把這些未共同居住的外籍配偶當作「假結婚」的對象去審核,從不考慮外籍配偶離開家庭的原因,也不考慮外籍配偶在婚姻過程中是否有受到傷害,一昧的要求外籍配偶盡到照顧家庭的責任與義務,而不允許外籍配偶享受應有的權利。夫妻之間的相處不是一方付出,一方享受就能維繫下去,如果移民署以這種只要外籍配偶必須為國人家庭無怨無悔的付出心態,作為符合國家利益的審核標準,那麼移民署只是要創造更多的「台灣阿信」來服務國人家庭。
所有爭議的案件都是少數,但是這些少數的案件才是推動國家進步的根源,是否納稅或補稅是國稅局的業務,與移民署無涉。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是以「良民證」作為品性端正的判斷標準,而非刑事犯罪紀錄。移民署在判斷是否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上,如果考量不相干之事實作為認定依據,就如同電影《捍衛正義》裡警方一樣,終將導致「誤判」的情事發生,而摧毀新移民的未來人生。
*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