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際運作中的倫理爭端,雖已突顯倫理問題之嚴重,也許以法律人實際生活中沒有倫理意識的真實例子,可以更確實地顯示台灣法界有無倫理覺悟的程度:我以前在台灣濫竽法界的時候,有位執業又加入建築行業的律師朋友非常眷顧,邀我遷入他們正在建設的生活園區。並說有很多法官,律師,檢察官都會是鄰居,在法界會有很好的人際關係云云。我謝之唯恐不及。台灣法界認為司空見慣,甚至是機會難得的做法,雖然沒有犯法,對我而言,絕對是犯了不當形象的大忌。
別人怎麽做呢?美國有兩位律師,因為常常在住家附近海邊釣魚相遇,結成好友。多年之後,其中之一被任命為法官。不久,這位法官決定不再釣魚,以免繼續和他的釣魚律師朋友廝混,社交上也保持適當距離。從台灣法界的眼光看來,這大概非常不近人情。而有一次我親身經歷在一個雞尾酒會場合,與美國華府聯邦上訴 (高等)法院院長 (黑人)交談,在轉頭換酒之間約略聽到同時在場的一位律師不知說了什麽馬屁話,等我轉身過來,只聽到那位院長嚴肅地訓斥那位律師:⸢你不要以為你這樣說,我會對你的案子特別照顧!⸥。使該律師面紅耳赤,不知如何下台。
再舉一個美國各州的律師考試幾乎年年出現的倫理考題:人非木石,熟能無情。在律師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尤其是家庭婚姻事件,當事人很容易因依賴律師的權威形象產生情愫。假定律師與當事人決定交往,甚至發生親密關係,倫理規範通常要求律師即刻辭去律師職務,保證當事人的法律權益,如果在事務所工作,並須報備所裡處理相關倫理規範的合夥人,以確保法界的形象。
這些法律人並沒有做出任何不當或不法的舉動。更沒有什麽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或程序法要求他們做出某種反應,而只是自覺地盡力維護 (廣義)司法的公正和獨立的形象。
大家不要誤會我在鼓吹「外國的月亮圓」,像美國的法界倫理,隨着川普之流的倒行逆施,也是千瘡百孔,令人沮喪。只是這些法治比較行之有年的國家,絕大部分法律人尚能堅持力守最低標準。台灣大部分法律人也許正在盡量力求符合最低倫理要求尚不可得罷了。
司法素養
除了法律能力,法官辦案必須具備一定的人格特質。與台灣討一碗飯吃的公務員制度,只看考試成績的選拔方法不同。美國聯邦及大部分州級法官的任命程序裡,甚至某些州政黨提名州法官競選時,幾乎所有候選人都是從事法律多年,學識能力,人品操守,大半已為法界熟悉的專業人士。即使如此,通常不可或缺的一道關口,是取得律師協會對其能力及人品的評價。尤其是注重有無適合擔任法官的司法素養 (judicial temperament )。要求大部分不指法律知識,而是講求公平穩健的人格特質。雖然當官之後也許也會有人格作風的變化,通常很少變得有某些台灣法官的官僚跋扈的氣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