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法官拿獨立審判做護身符,用自由心證來推理,如何得到民眾的信任?

2022-06-1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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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判制度受到高度討論。示意圖,非關新聞當事人。(資料照,擷取自司法院YT)

法官審判制度受到高度討論。示意圖,非關新聞當事人。(資料照,擷取自司法院YT)

日前立委林思銘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時指出,法官評鑑新制在2020年7月上路,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但法官評鑑新制施行至今,共受理477件,其中有286件不付評鑑、42件不予受理,2件撤回,141件還在審議中,只有3件成立,移送職務法庭。他質疑案件成立的比例這麼低,法官評鑑機制是否能確實發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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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思銘說,我想法官的專業性與封閉性,其實跟老師非常類似。全國有25萬教師,每年因為不適任的原因而離開的只有15位左右。相信大家心裡有數,官官相護的文化形成已久難以破除。

在一場論壇中,退休法官袁從楨談到從流氓官僚讓人想到恐龍法官,其中不管制度如何修改,千變萬化離不開其核心問題,在於官員的人格品質、心靈品質而不是制度的問題,即使有評鑑新制,遇上沒良心的官員不在乎冤枉受害人,空有制度又有何用?如果沒有評鑑新制,有良心的官員在辦案時,都會時時警惕自己不可誤判害人,這就是高尚的人格。

袁從楨強調以前我們談法治,以為是政府立了一個法來管人民,其實法治真正的精神剛好是人民立法來管政府。任誰都不能越踰法律的本質。目前司法判案,罪刑法定主義是嚴格依照刑法的定義,法官不能自己作主,任由自由心證或擴權甚至造法違背立法的原意,是要嚴格遵守立法的原意,不能由法官自己擴張解釋的。

林思銘分析其中有180件是人民針對法律見解請求評鑑,也就是所有案件中有四成對法官的法律見解有疑慮,但法官法已明定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及懲戒的事由,法官即使被認定適用法律見解有錯誤,民眾也不得請求交付評鑑,評鑑制度根本淪為空談。他並認為目前司法改革最大的困難就是許多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因此希望還是要有事後審查及懲處機制,才能汰除不適任的法官。若法官有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仍可藉上訴糾正。筆者認為民眾發現法官有明顯錯誤還得藉上訴才有可能得到糾正,這根本是在保護法官,對民眾而言打贏官司是何其困難!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這個條款便可能包含較廣的範圍,例如程序上的重大違誤以及認定事實是否有嚴重背離的情形。

法官拿獨立審判做護身符,我要怎樣判就怎樣判,這是我自由心證的一個裁量,所以自由心證好像變成他的一個通行證,對自己判決辯護的最大理由,法官自由心證濫用,尤其在沒有很明確的證據情況之下,法官自己去用自由心證來推理。筆者認為這是枉法裁判最主要的原因。

即使所有的民主法治國家都採自由心證主義,但自由心證並不是法官想怎麼辦就怎麼辦,而是要受證據法則及論理原則所拘束。否則法官僅依主觀的認定,卻沒有外在客觀證據的佐證,將會流於思考的獨裁,反而阻斷了事實的發現,對於法律的適用就會出現偏差,甚或造成冤案這都是違法的。所以才有那麼多法官被譏為恐龍法官。

法官拿獨立審判做護身符,用自由心證來推理,如何得到民眾的信任?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22年2月最新發表「2021年全年度台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其中有33.1%民眾對於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持正面評價,與2020年調查相比,信任度上升6.4%,還有很大努力的空間,加油!

*作者為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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