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解約、接管與談判 北市府致命4招 迫遠雄讓步

2015-04-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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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施工造成松菸園區內古蹟煙囪毀損,文化局已對遠雄提告。(吳逸驊、蘇仲泓攝/影像合成:風傳媒)

但市府參與大巨蛋案議約的成員亦透露,早在北市府3月13日發文給遠雄,限期遠雄從收文起的3個月內完工,且取得使用執照,當時就已劃下以6月15日為最後期限,做出與遠雄解約、終止契約的必要準備。遠雄於去年12月28日的延長工期時限無法完工後,柯市府就已拒絕同意遠雄展延工期,更無意和遠雄進行工期的協商,遠雄只得在堅持繼續施工的同時,正式在今年4月8日就工期展延爭議提出仲裁,但遠雄亦只剩下此一手段,卻無法停下北市府處理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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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宕遲未改善 市府有權終止合約

依據北市府和遠雄巨蛋公司所簽訂的「大巨蛋案興建營運契約」,乙方發生缺失時,「甲方書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改善」,之後甲方可祭出罰款,「缺失足以影響計畫執行時,甲方可逕以違約處理」,書面要求乙方改善,若屆期未改善,甲方可通知融資機構及乙方,要求中止融資撥款,並終止合約。

如今,遠雄於去年底發生工期延宕,北市府已在3月向遠雄行文要求改善,並已開罰,同時提出6月15日的最後通牒,依據營運契約規定,北市府屆時就已完備合約中認定違約的相關程序,可以遠雄嚴重延宕大巨蛋工程且未改善,直接終止大巨蛋案合約。

因此,北市府若緊咬遠雄嚴重延宕工期且未改善,在合約上,屬於完全歸責於乙方(遠雄)的責任,市府和遠雄終止合約將根本不需「實價購回」,反而是遠雄此時堅持繼續施工,恐將蓋越多,損失越多。

促參法明訂要件 北市府可強制接管

此外,北市府亦可向遠雄提出「接管」手段。《促參法》第52條明訂,「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一、要求定期改善。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民間機構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

又依據《促參法》第53條則規定「強制接管」要件,明訂「依據52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 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因此,北市府不僅可依遠雄工期延宕、建物嚴重公安疑慮且未改善等事由,暫時,甚至必要時強制接管大巨蛋工程,完全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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