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涉嫌協助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林杏兒賄選,士林地院今(7)日下午第二度召開羈押庭,到院時蕭景田快篩確診而逃過收押,最終裁定以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不過,士林地檢署目前已提出抗告。
士檢認為,蕭景田在去年大選期間,涉嫌提供資金美國民黨士林北投區執行長曾繁川,藉此幫助林杏兒買票,事後蕭景田因未到案,遭檢方通緝,不過3日蕭景田自行到案。
蕭景田自行到案後,隨即遭檢方聲押禁見,士林地院原裁定800萬元交保,6日遭高等法院撤銷,今日再度召開羈押庭裁定交保,金額提高至1500萬,並限制住居,禁止與本案相關共犯、里長接觸交談。
士林地院認為,蕭景田雖否認行賄,但根據檢方提供的事證及證詞相關資料,足認蕭景田涉嫌違反選罷法99條且罪嫌重大,另外因其他與本案相關的里長及候選人都已到案,物證也已查扣,認為無勾串及滅證情形,裁定1500萬交保。
不過,目前士檢已提出抗告,理由有三。第一,蕭景田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的可能,甚至蕭也曾在案發後逃逸,到案後說法又避重就輕;第二,蕭景田到案後供述與檢方卷內事證不符,以其國民黨北投區黨部主委、中常委資歷,恐有機會實質影響本案證人,而士林地院認定蕭無勾串及滅證情形,又諭知蕭禁止與相關共犯、證人接觸、交談,顯然矛盾。
第三,蕭景田曾有翻牆逃亡情形,經通緝到案後又無正當理由說明為何未能及時向地檢署報到,參酌蕭的資歷,蕭一旦發現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恐為規避審判、重罪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故向高等法院再度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