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依法行政,才是鬆綁卡管之唯一解方

2018-07-3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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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民進黨政府對於拔管事件的說詞多轉移焦點,指出最大的解套方式就是遵循「由教育部聘任之」的規定。圖為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民進黨政府對於拔管事件的說詞多轉移焦點,指出最大的解套方式就是遵循「由教育部聘任之」的規定。圖為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昨(07/26),針對媒體報導府方拍板,「有條件讓管中閔任台大校長」乙節,總統府隨即聲明,『關於台大校長遴選乙案,權責屬教育部,總統府尊重教育部依照既有法律程序及權責來辦理。所謂「府方拍板決策」的說法,更是不專業的刻意連結。為免錯假訊息誤導輿論,特此澄清。』善哉斯言!好個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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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之「依法行政」。簡言之,係指行政權利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而為之。其積極之意義,顯示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其消極之限制,亦強調行政行為之不得牴觸法律。換言之,行政權利之行使,不應消極地以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尤需積極地以法律明定之規範為唯一。

查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準此以觀,台大校長遴選案,既經台大依法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又經公開徵求程序,並於107/01/05遴選出管中閔先生為校長後,幾可謂任務已了,功成身退;餘,「由教育部聘任之」。惟,該一遴選案沸沸揚揚,迄今已逾半載,而部頒之聘書卻又遲遲的留中不發,箇中緣由,著實耐人尋味。

照理說,一方已依大學法之相關規定,如實地走完遴選程序;一方卻又連下八道金牌,就相關疑義責令澄清。其實,在教育部指派的三名遴選委員,全程與會下,相關遴選諸事,部裡皆已了然於胸,何來模糊之有?尤其甚者,為了本案,更是破天荒的在短期內接續折損了二位教育部長,時至今日,卻依然不得其解;寧不怪哉?

日前(07/27),賴清德院長就本案表示,「其實依法行政已經解決了,之前教育部已經給了台大一紙公文,就是要重新遴選;但是,台大藉由校務會議,拒絕教育部的要求,不願意遴選。」這,豈非更怪?夫台大,乃教育部轄下之國立大學,居然膽敢堅守本位,以下犯上、抗旨不從?主張教育部無權准駁,只能依法聘任之,致令部函形同廢紙?

葉部長(07/28)表示,「大家各退一步讓它鬆一下,有機會面對整個制度性結構的問題。」筆者不解,卡管本屬個案,怎又忽而涉及通案之制度性結構的問題?經查,葉部長乃是呼應了賴院長(07/27)所言,「藉著台大校長遴選案做一個遴選制度的改革,相信也會符合國人的期待。」嗚呼!為官之道無他,仰體上意而已矣。

葉俊榮部長(07/28)又說,「我所看到這個議題是糾結,希望解決這個問題,社會上不適合用一個到底是就任或不就任人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希望從制度來看。」葉部長既知台大校長遴選案是「糾結」,而非「就不就任」的問題;筆者不禁敢問,當初是誰把鈴鐺繫在管中閔先生之項上?是誰在「就不就任」之問題上,恣意踩踏、游移不決?

坦言之,管中閔先生之被遴選為台大校長,的確是出乎眾所意料之外;畢竟,他是前朝藍營之政務官。而之所以能勇闖三關、跨過二輪,終而獲得過半之12票出線,除了管中閔先生在發表治校理念時,展現自信、不看講稿,明確的提出「台大最大的挑戰是需要變革」,以及如何提升台大國際品牌、經費限制等,提出因應之道外;亦十足的彰顯遴選委員們之廓然大公、不畏權勢,舉賢薦才、以校為先之初心。尤其甚者,在綠營全面執政之當下,管中閔先生居然得以藍營黑馬之姿,脫引而出;殊屬難得!

至於,賴院長心繫之「遴選制度的改革」;葉部長懸念之「整個制度性結構的問題」。說穿了!純屬轉移焦點之詞。畢竟,即便今後制度改革得成,結構嚴謹無礙;惟,其不得溯及既往,亦不為已完成之本次遴選所適用,渠等高官大員,焉能不知、不察?更何況,遴選制度之改革,曠日廢時;台大,又有多少個半年可供揮霍?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教育部實無需刻意在「有溫度的溝通」上,浪擲青春,虛耗生命。洵宜載欣載奔的善體上意、謹遵懿旨;依法行政,「由教育部聘任之」,才是鬆綁卡管之唯一解方。

*作者為退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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