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票的目的是查驗選舉投票的準確與真實性、選舉是否有舞弊及是否有選務行政的疏失。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規定,立委、直轄市及縣市長選舉,得票最高與次高者,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可在投票後7天內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法院要在2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
屏東縣長選舉,出現投開票涉嫌有舞弊情事,蘇清泉參選人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後被法院駁回。又聲請行政驗票,又再次以有效票誤差不到千分之三,遭到法院駁回。最後向屏東地方法院提出法律驗票,於一月十六日首次開庭,如果再遭法院駁回的話,恐怕人民會強烈的質疑,法官為何要阻擋人民有驗票與知道真相的權利! 還記得當年,民進黨前主席黃信介在花蓮參選立委選舉,因為選舉舞弊而重新驗票之結果,黃信介由落選而改判當選。如果黃信介今天還活著,看到蘇清泉聲請驗票屢屢被法官拒絕,黃信介會不會死不瞑目呢?難道法院都是民進黨開的嗎?
1992年舉行的花蓮立委選舉過程中,立委參選人魏木村與他的弟弟花蓮縣議員魏東河等人集體涉入為魏木村作票的事件。其作票的方法是將空白選票蓋章後暗中投入票箱,以致開票數多於領票數,多出的736張幽靈選票,使黃信介以62票之差而落選。開票的第2天,地檢署只有兩名年輕檢察官洪政和與賴慶祥決定查驗花蓮市長魏木村的大本營的54個投開票所。投票後的第3天,12月22日開始驗票,驗票結果證實有做票舞弊情事。本案後來總計27人被起訴,其中包括6位投開票所主任在內。
當時黃信介是第3高票落選,與最高票的謝深山的得票數差距近一半,也不是有效票誤差在千分之三以內。當時民進黨與黃信介要求兩位檢察官率隊來驗票,也不需要法官裁示,投票後的第4天,驗票的真相就公諸於世了。對照蘇清泉,縣長選舉結束迄今已快2個月了,投開票所疑雲重重,法院審理還在牛步化,而檢察官還在歲月靜好,好官自我為之,實在是一大諷刺。
美國是民主國家的典範,美國重新驗票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動驗票」(Automatic Recounts): 只要是一位參選人或一位投票的選民都可以提出。美國50州有20州有規定,可以實施「自動驗票」,有43州規定, 也可以提出「申請驗票」(Request Recounts)。
根據美國2000至2019年,在全美國5,778次各地的選舉當中,有31次重新驗票,其中16次的選舉結果差距在15% (0.15)之內,另外15次的選舉結果差距在15% 以上。最後導致有三次重大選舉結果翻盤,2008年在明尼蘇達州參議員的選舉,2006年在佛蒙特州參議員的選舉,及2004年華盛頓州州長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