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在賓州的參議員選舉結果,勝負差距在0.05%,當時賓州州務卿 Chapman下令驗票。當時,重新驗票結果,參選人McCormick敗選確定,但是他不服而提起法律訴訟,案經地方上訴法庭,最後到美國最高法院,都駁回McCormick的上訴。所以驗票之決定,州政府的高階行政官員就可決定,不需要檢察官或法官的裁決。如果參選人有不服重新驗票之結果,當然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法官只扮演審理選舉訴訟案件的角色,不具備決定裁決重新驗票之權力。
以德州的法律規定為例,選舉勝負差距在10%以下,參選人就可以提出「重新驗票」。以加州的法律規定為例,每1千人的選民中,有超過50%的投票率,且選舉結果勝負在0.49985 及 0.50015之間,州長就可以下令可以重新驗票。此外,任何一位加州選民,沒有任何條件與前提之下,有權利可以提出重新驗票,如果驗票結果,是不同於第一次的開票結果,則重新驗票之費用由州政府負擔,否則重新驗票之費用,由提出驗票之的選民完全負擔。美國有很多州制定重新驗票的法律規定,以亞利桑納州為例,少於(或包含)1%的得票率的誤差,州政府可以強制重新驗票。或在州的地方選舉上,在超過2萬5千張投票數以上,投票結果誤差在200張選票 (含)以下,州政府亦可以強制重新驗票。
對照美國的重新驗票之法律及精神,除少數州有制定重新驗票之低門檻得票率的誤差,但是並無像台灣重新驗票千分之三的高門檻。美國大部分的州針對重新驗票並無設下門檻,甚至一般選民也可以提出聲請驗票。聲請重新驗票不需要檢察官或法官之裁准同意,州務卿或州長就可以決定重新驗票或自動驗票。美國重新驗票的做法,充分彰顯了尊重人民有要求驗票與知道真相之權利,更是被美國憲法所保障。美國重新驗票之法律及精神,完全排除了法官之管轄權,防止法官之不當干涉,保障人民有重新驗票之基本權利。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這個法條有幾個重大的盲點。如選舉投開票所有舞弊情事,只要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做票,就保證不會被重新檢驗選票及選舉人名冊。法官只是法匠,死抱著《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規定而駁回驗票之聲請,然而針對是否有作票舞弊情事,則與法官無關。人民不禁要問,聲請驗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為何只限於參選人,而不是人民。重新驗票為何只限於法官有權力核准與否,縣市首長及選舉委員會,包含中選會,為何不能裁示重新驗票。針對選舉投開票所涉嫌舞弊,檢察官為何沒有主動偵辦,檢察官又為何無權要求重新驗票呢?
面對屏東縣長參選人蘇清泉提出重新驗票之訴訟案,延宕近兩個月之久,凸顯了台灣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的荒謬性,法官的昧於良知,死抱法條的法匠性格,檢察官嚴重的疏於職守與怠惰。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還需要再教育,《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也已到了確實需要檢討與修改之地步。只是人民要知道屏東縣長選舉投開票所涉嫌舞弊的真相,不知道還要等多久?到底是誰在害怕重新驗票呢?
*作者為自由評論人、英國霍爾大學企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