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公開質問蔡清祥、邢泰釗及張斗輝:「新北檢兩位檢察官進入私人招待所(約半小時),檢察署認為屬於從事社交活動且情節輕微?」如果認同此標準,往後全國檢察官均可涉足私人招待所,真正重點應該是:「檢察官根本不應該進出私人招待所!」
檢察官出入私人招待所未滿半小時,情節輕微?
「2個招待所,1場荒唐戲。」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下簡稱「銀樓會所」),初步查核已有4名檢察官及33名警方高層涉案,警政署1月16日發新聞稿回應:「秉公處理、籲請各界主動提供事證。」細部比對高本檢、警政署、新北地檢三個機關之同日(1月13日)新聞稿,可查悉許多隱藏及掩蓋之事實。
首先談一個震驚全國的荒謬的內容,新北地檢1月13日新聞稿(行政調查說明):
「(原文)黃冠傑、楊雅婷係受邀參加慶功宴,又在黃錦秋邀請下前往睿森銀樓地下室,當發現上開場所有異時,2人停留不到『半小時』即行離去,足認其等對檢察官從事社交活動之分際有所掌握,情節輕微,就黃冠傑部分,由檢察長『提醒』注意日後之言行,楊雅婷部分則另行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卓處。(註:楊已調任中檢)」。
筆者請問蔡清祥、邢泰釗、張斗輝、毛有增(新北地檢)、郭永發(台中地檢)可以認同以上調查報告,還是檢方高層集體默不吭聲?
內行看門道,銀樓會所2020年7月10日有新北檢王涂芝、黃冠傑、楊雅婷3位檢察官到場,請問3位檢察官「進出銀樓會所有無回報?」、「新北檢有無3位檢察官回報紀錄?」新北地檢(行政調查說明)弄墨巧飾:「(原文)足認其等對檢察官從事社交活動之分際有所掌握」,筆者直接評論:「(台語)讀書讀到背脊去!」丟盡全天下讀書人的臉,檢方寧不羞愧萬分?新北檢的真意:「檢察官(黃冠傑、楊雅婷)出入私人招待所未滿半小時,查無不法且情節輕微,促請檢察官注意日後之言行。」
若以此為檢方風紀標準,蔡清祥、邢泰釗長年大談檢察官嚴格自律,實則「檢方嚴以律民(虐民),寬以自律,天下悉見之。」私人招待所的一場荒唐戲,終於讓檢方原形畢露。
再請觀察高檢署1月13日新聞稿(行政調查說明),該調查報告公開兩個事實:2020年1月17日進入八八會館者有黃建榮、黃錦秋(檢察官)、王涂芝(檢察官)、李家豪、岳朱慶、黃瑜芬、陳聖育、鄭建國、王郁茹等9人;2020年7月10日進入銀樓會館(涂誠文有實際管領使用權限),有黃建榮、黃錦秋(檢察官)、王涂芝(檢察官)、李家豪、岳朱慶、黃瑜芬、王培儒、曾逸倫、陳聖育、王郁茹、劉志賢、黃冠傑(檢察官)、楊雅婷(檢察官)、郭宇宣等14人。以上2個會所之兩場聚會,均「無」場所經理或業者進入,續攤唱歌無人付費,由「招待所無償招待」上開人員,私人招待所非公開場所,非一般人得任意進出。(以上為筆者整理)
針對高檢署調查報告,筆者直接質問:「1.誰接洽使用會館?2.誰出面接待?(熟門熟路、自由進出)3.場所有無使用費用或如何計價?(一律免費或只有這2件招待)4.誰決定免單(無償招待)?5.使用系爭場所,免單是否常態?6.該場所有無刷卡設備,或先前有無給付現金收執情形?」以上六問環環相扣,詢問細節從略,高檢署完全避而不談,還是不敢談?另請觀察有媒體報導「黃錦秋自稱兩場招待費用由她付費」,筆者一樣請問:「1.兩次場地費用若干(是否過於低廉顯不相當)?2.如何給款(現金、刷卡)?3.費用給付給何人?」高檢署之調查報告細節「全都漏!」這種檢方查案功力,曠古鑠今,明顯愧於檢方之職能,難道實情是「刻意漏掉,用以掩蓋?」更者預留時間讓黃錦秋等處理或串證?
別忘了高檢署在調查報告中已明確指出:「黃錦秋一再狡詞否認,要求同行之政風室同仁依其意思撰擬『自請處分書』,甚而以LINE語音電話要求王涂芝改口否認有至『八八會館』,意圖卸責。」
黃錦秋可曾是「檢察長及廉政署主秘」的熱門人選!有這種檢方高層,比對八八會館新聞爆開前,可是察見端倪?筆者談談眾人較不知悉之事,2021年4月8日台南市警局協辦內政部警政署「(全國)政風督察端正警紀分區座談會」,該場次由黃錦秋主講《廉政案例專題》,比對兩場「檢座們」赴招待所歡唱飲宴及無償接受招待,請問是否覺得諷刺無比?
半小時標準、法律守護者「應」加強檢方倫理及教育?
邢泰釗最愛談檢察官為法律守護者,邢某整天編書成癮成癖,浪費公帑用以吹噓,《蔡邢羅三人組(蔡清祥、邢泰釗、羅秉成)》成天敲鑼打鼓作秀宣稱保護被害人?內閣將改組,蔡妄想國安局長及羅肖想法務部長?實則檢方墮腐到令人髮指,屆時3人合體,再度敲鑼宣揚蔡政府德政?高官及邢家軍整天排排站比讚,宣示打擊犯罪?重大犯罪一爆開,高官只會震怒、震怒、再震怒?請看廉政署長莊榮松(邢泰釗2.0)於檢察長任內接見司法黃牛、士檢黃睦涵私訊富商被告、高檢署借調警政署之檢察官黃錦秋「至私人招待所歡唱飲宴」,這款ㄟ檢察官?案發前每個都是聖賢為國為民,案發後「送評鑑」靜待船過水無痕?請看看新北檢可是厚顏講:「檢察官(黃冠傑、楊雅婷)進出私人招待所不到半小時!」顯見新北檢創設「謹守社交分際之半小時標準」,堪為全國檢察官遵循之準則!
高檢署1月13日稱:「全面加強所屬檢察官相關法令及廉政與職務倫理規範宣導、教育訓練,要求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微妙的是,此類加強宣導、教育訓練等,請問:「身為執法者之檢方,有哪位檢察官不知悉?」更者,黃錦秋身為警政署政風主管,更肩負宣導之責,但事發後細看其聲明暨舉止,請問在不同時空中,若黃女高升擔任檢察長或廉政主秘職位,見微知著,請問會有多少「內情?」當檢方自詡紀律及廉政時,黃錦秋以身作則狠狠的賞了蔡清祥、邢泰釗、張斗輝等高官一巴掌,還是檢方高官集體掩蓋,認為黃檢等「4人」赴招待所並無不當?
檢察高層之指導棋:魔鬼藏在細節裡!
筆者談談隱藏細節供讀者參考。睿森銀樓老闆涂誠文(媒體稱為「黃金大亨」),先前涉嫌違法地下匯兌經北檢起訴,北院一審判決無罪,高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伍年,目前發回更審並限制出境(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準此,觀察涂誠文確實涉嫌違反《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為何黃錦秋等檢警毫不避嫌至銀樓會館歡唱飲宴?
高檢署調查報告「洗白」得很明顯:「(原文)黃錦秋等人是否確知『八八會館』係郭哲敏及林秉文;『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係涂誠文所實際管領,因事涉有無包庇地下匯兌業者之瀆職罪嫌,又批踢踢網站自稱張旭昇(綽號小安)之人,指稱黃錦秋、黃建榮等人與地下匯兌集團過從甚密,疑有包庇瀆職罪嫌等情,臺高檢署已分案發交新北地檢署併案偵辦。」請看關鍵字「是否確知」4字,顯然除非有其他強力事證之外,當然可認為黃錦秋必然稱:「不知道、無法確知」,高檢署說好聽是極度厚道,但確實如此?刑事責任查無實證,那剩下「行政責任」有什麼用?
筆者用白話版說明:檢察官及一大票警方高層至八八會館及銀樓會所飲宴,兩個會所之實際負責人均涉嫌重大地下匯兌案,然後黃檢輕飄飄講:「我不知道八八會館及銀樓會所之負責人是誰。」檢方辦案如此,讀者看完有無會心微笑?懇請回頭檢視筆者前面對《高檢報告的六大質問》!回到觀察黃錦秋等四位檢察官赴私人招待所乙事,剩下期待檢方評鑑?高檢、新北檢報告所述客觀事實均可由公眾評論,筆者曾評檢方:「非我族類,雖遠必誅;凡我族類,檢察獨立。」或可作為最佳註腳。
後記:檢警集體失憶、宣稱捍衛清白?
警政署1月13日新聞稿作成33位警方人員之懲處,筆者懇求觀察其中2個關鍵句:「2次聚會費用均係招待所支付、不當飲宴」。姑不論涉案檢警集體失憶、喊冤、互咬及宣稱捍衛清白,來看看刑事局副局長黃建榮曾說過什麼?「王涂芝(檢察官)誣指他邀約前往八八會館,但他並未去過八八會館。」再請細看:「黃建榮稱:他『有』一次前往睿森銀樓的地下室招待所,當時是警政署政風室聯繫後,前往唱歌飲酒,隨後返家,費用是政風室的人付的,沒有接受招待。」換句話說,黃建榮自認有赴「銀樓會館」而且是「警政署政風室聯繫!」請問檢方及警政署不再進行比對及客觀事證勾稽之?請問第一次「續攤」何人邀請,一群警檢大剌剌直奔「八八會館」,好似逛自家庭院?
至於隱藏的細節「黃錦秋與茶壺邱?」依媒體報導黃錦秋自稱:「與我私交甚篤的並非是邱董(茶壺邱、邱庭鋒),而是當時的鴻碩(太陽能)董事長張O豪。」、「因修繕祖墳、感恩張董;當天在場還有數位檢察長、警界高階警官來了4-5桌。」一場2020年2月17日萬豪酒店的公司春酒,筆者看到「數位檢察長」時,眼睛為之一亮,文繁略之,或他日再敘。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