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5家變3家有條件通過 台灣大、遠傳1年半內須處理超額頻譜

2023-01-18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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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18日對台灣大、遠傳合併案,分別附加20項與19項附負擔,其中最關鍵的部分,就是超額頻寬部分,必須於明年6月底前完成處分,業者可以選擇「自主繳回超額頻寬」,「轉讓予其他電信業者」或是與其他電信業者「頻譜交換」,逾期未完成超額頻寬之處分者,數位發展部得依據《電信管理法》,對業者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裁罰,並且通知業者停止使用該頻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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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NCC與數位發展部分家後,首次電信業合併案「超頻」

NCC平台事業處副處長蔡國棟表示,數位發展部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認定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之後,在1GHz的低頻頻譜部分,「超頻」10MHz,「過去電信業合併案例,業者都會先把違反規定部分繳回,再送合併案進來審查,台灣大比較特別是,1次就送,前面部分沒有處理,導致NCC一旦通過其合併後,合併後當下馬上違規」,由於這是NCC與數位發展部分家以後,第1次發生電信業合併案「超頻」狀況,因此NCC為了審慎起見,才跟數位發展部就本案進行了3次協商。

蔡國棟表示,台灣大當初在遞件過程,一直主張其合併案,可以適用《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的排除條款,因此沒有事先處理「超頻」部分。

據了解,台灣大方面認為,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在4G的低頻頻譜部分「超頻」10MHz,這部分當初跟NCC競標頻譜時,就已經把頻譜的價金繳給國庫,現在如果政府要求業者將超額頻譜「無償繳回」,法律上站不住腳。

對於台灣大的主張,翁柏宗強調,頻譜有償或無償繳回,《電信管理法》第53、54、61條的相關規定已經寫得很清楚,但認定的權責機構,去年8月27日已經移給數位發展部,「頻譜供應計劃」是否適用補償,未來由數位部回覆會比較正式,將來台灣大還要跟數位發展部取得頻率與號碼核定文件,未來營運計畫、網路計畫的申請也是由數位發展部職掌。

另外,有業者質疑,台灣大與遠傳在這次合併案都有頻譜超標的問題,NCC要求2家業者限期處分超額頻譜,等於市場上只剩下中華電信可以購買超額頻譜,對此,翁柏宗表示,《電信管理法》立法後,電信業者的市場進入門檻已經變很低,電信業者隨時都可以申請進入,現在看起來雖然只有中華電信可以受讓頻譜,「但電信市場在明年中以前,會有什麼變化,我也不知道。」

翁柏宗表示,為了避免3大電信業者對新進電信業者進入市場進行技術性阻撓,NCC特別要求台灣大與遠傳不得干預「虛擬行動網路」(MVNO)業者行銷,租用行動網路提供「語音轉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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