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說我不竊盜、我反對竊盜,但是我贊成國家竊盜,因為我贊成國家竊盜,不算是贊成竊盜,不算是鼓吹竊盜嗎?我不贊成殺人,我的理由是,因為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平等之人,沒有權力,否定或支配另一個平等之人的生命,被告,沒有權力殺別人;我,也沒有殺他的權力;我其實沒有資格主張殺死他。
人生下來是自己國家的國民;每一位國民生來都没有殺人的權力;殺人的權力是零,再多的零加在一起,也還是零,得不出一。再多的人加在一起,也不會生出殺人的權力,否定或殘忍地支配另一個平等之人的生命;再多的人加在一起,也沒有權力否定另一個平等之人是人,或者以他是敵人之名,否定或支配他的生命;或者授權另一個人成為法官,掌握否定或支配他人的生命;我確知自己生來沒有這樣的權力,我無法贊成殺人,也不能授權法官殺人、國家殺人⋯都不能。我學法律,學憲法。憲法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第7條)。
憲政民主國家是由人組成的,人都是平等的;我懷疑人們可以享有相互宰殺的正當權力。我更懷疑,只要贊成人可以殺人,人就有權力授予國家的法官殺人。現在,法律說,我是法律人,沒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您呢?您不是法律人,法律說您適合擔任國民法官;今天,您當了國民法官,您就會學著殺人了嗎?
您知道嗎?今天的法律,並沒有哪一條規定:殺人者,非死不可,非殺不可!您是國民法官,您會說:「殺人者,不可以只關起來,他非死不可,非殺不可」嗎?您想過嗎?您擔任國民法官的時候,會以法官的名義,在判決書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用判決書交代不知那一位行刑者殺人嗎?
我曾經想過,我不殺人,我也不贊成殺人,即使法律說我不必殺人,但我可以殺人,我也不肯殺下去,我會拒絕和殺人犯一樣地否定或殘忍地支配並結束人的生命。好佳在,法律告訴我的是,我沒有資格殺人!
您呢?您是國民法官,他是殺人者,您要和他一樣嗎?法律說,他不可以殺人,但您不同,現在您是法官,您有資格殺人,像他一樣地殺人,可以給他死!
因為您有資格,您會和他一樣殺人,給他死嗎?有資格的您,願意簽下「殺死他」的死刑判決書嗎?如果有資格,您也會願意,親自殺死他嗎?您不願意?您是真的不願意?還是,您有資格,您其實願意殺人?非殺不可?殺與不殺,都在您了。一位平等的公民敬啟
*作者為東吳大學教授、律師。本文原刊《在野法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