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觀本件訴願決定書,林智堅自得於「收到後」詳加研究,並且於行政訴訟中提出相關攻防主張,但不可諱言,該決定書可初步查見「林之基礎主張及對原處分程序瑕疵責難」,如就兩造攻防意見合併觀察,撇除有爭議部分,似可認為林智堅確有違反學術倫理及涉嫌抄襲。
按學術之審查應尊重專業(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判決意旨參照),實務上稱為「判斷餘地」,除非顯然有程序重大瑕疵且瑕疵無法補正或涉及其他不當情事外,基本上應尊重審議委員或專業委員之決定;換言之,實務上法院判決採此標準,該調查報告主要指出「具有學術倫理之缺失」,自非僅林智堅自稱「論文品質不佳?」細觀系爭論文「所涉他人研究計畫及結果」,為何林智堅「完全未提及?」
林智堅一直堅稱「有參與該計畫」云云,除程序上之指責外,主要在於此語:「(林智堅之主張)本件學校認『有抄襲』情形之OO研究計畫,其主持人OOO既為系爭論文之口試委員,如兩者有近似、雷同之處,不可能諉為不知,倘OO研究計畫確如學校所稱為O君所撰,則O君豈有未置一詞,仍予訴願人口試通過、獲得學位之理?而訴願人又豈有受最嚴重之撤銷學位處分之理?原處分就此不顧、未置一詞,非僅過重,亦顯理由不備。」懇請細心讀閱該段林智堅之主張,或可查悉其論證上之問題或疑點?
幾乎與報告書完全雷同:誰抄襲?
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訴願人並『非』OO期末報告書之(主要)執筆人,系爭論文包含參考文獻在內,『除』第1章第3節、第4節(約1頁)、第2章第1節至第4節(約4頁)、第6章第2節建議(約4行),以及用「某」OOO替代OO『外』,其餘內文文字敘述、圖表及數據等,幾乎與OO期末報告書完全雷同。」再請細看上段內容之「除、外」二字,系爭論文幾乎與「報告書完全雷同?」
筆者無意比對《台大國發所之余正煌案》,但兩件論文案若都涉及「他人拿智堅的資料去使用?」確實啟人疑竇而值得深思且質疑。當比對林智堅自稱:「有參與該計畫」云云,或許林智堅應提出更堅強的證據,用以證明「別人抄他的?」另外,系爭論文「未引註」卻直接援用內容,例如該論文第二章中有「約四頁」之內容敘述與94年品質月刊論文《國家顧客滿意指標的由來》內文敘述幾乎完全一致,至少應認為已構成「利用他人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所撰寫)」之抄襲行為。
本號訴願決定內容或兩造攻防,懇請讀者讀閱全文,或可集思廣益及客觀檢視以釐清真相。筆者本身並不認為林智堅「完全狂抄」到底,但確實「有」違反學術倫理及涉嫌抄襲,並非只是論文品質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