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傳《鏡電視》股東轉售股權給第三人或股東代持。《鏡電視》股東陳泰銘發出聲明指出,「本人目前仍為《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未有出售《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情事,特此申明。」文末並署名《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陳泰銘。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日前在臉書發文指出,曾向《鏡電視》大股東陳泰銘當面求證股東賣出股份一事時,陳泰銘表示不會有股東承認賣出股份,因為那是違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給予執照的附款,只要查《鏡週刊》社長、《鏡電視》創辦人裴偉的金流就知道。陪同陳泰銘的人更明確指出,款項是由裴偉在元大銀行的帳戶匯入。
陳椒華強調,嚴正地請NCC不要再睡了,《鏡電視》股東私下轉賣股份的爭議事件一定要查個水落石出,給全體社會一個交代。
陳泰銘9日回應,「本人目前仍為《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未有出售《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情事,特此申明。」並於文末署名《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陳泰銘。《鏡電視》也發出聲明指出,股東並無股權變動。陳椒華過去曾指該公司有某企業負責人投資、中資投資、洗錢等無端指涉,均是無的放矢,且毫無事實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