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反映真實?被拍攝者無權改變想法?《給十九歲的我》香港撤映風波的五個啟示

2023-02-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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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給十九歲的我》是人物紀錄片的「典型失敗案例」,操作上犯下低級錯誤,反映導演缺乏自覺,沒意識到被拍者是共同執導(co-direct)。「比如被拍者會打電話給導演說幾天後有事情發生,你來拍吧——那其實他也是導演跟編劇。作品不全然屬於導演,而是一種合作,拍攝者必須認識到:你是導演不到別人的生活的,你只是加入了你的觀點、態度,和你的專業給你的敏感、結構技術能力而已,如果沒有別人的生活,你根本完成不了你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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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攝影倫理的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郭力昕說,紀錄片道德一直是棘手的問題,因為是用別人的真實去進行創作,雙方關係並不對等——不只是採訪、受訪的不對等,也是一個懂影像、一個不懂影像的不對等,「被拍者不一定理解影像的意義怎麼被生產出來,可能連自己怎麼受傷都不知道」。

他說,在權力懸殊的情況下,只能夠依賴導演的道德和良心把關,但很難把持。「今天一個導演用意良善,希望借著幾個人物給廣大觀眾以啟發和反省,但是他可能要跟那些在剝削題材、宣稱要給社會什麼訊息的人競爭市場和觀眾,而那些人又很辣——在弄一些非常煽情的東西,你就可能降低你的底線,道德的底線越來越松——所以給受訪者看過、有他的同意權就更重要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門檻。」

2. 「同意」只是法律問題嗎?

學生
研究傳媒法律的香港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甄美玲向BBC中文指出,「一件事的同意,不能搬到另一個用途上」。

香港法律沒有肖像權,片中主角揭露校方當年稱拍攝目的是製作DVD供籌款用途,在她們就讀中一、年僅12歲時要求家長簽下同意書。該文件只有半頁,允許導演拍攝學生在校內外情況,攝錄隊有絕對創作及剪接自主權,版權屬英華女學校所有,同意校方用作出版、放映、廣播、公開展示或分發之用途。

在片中,張婉婷沒有掩飾一些女生拒絕拍攝的鏡頭,甚至用旁白指她們拒拍是因為踏入「反叛期」。有主角事後透露,製作團隊以同意書具法律效力為由施壓,有同學由中一哭訴至中五才獲准退出計劃,學生都自嘲是簽了「賣身契」。

研究傳媒法律的香港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甄美玲向BBC中文指出,合約(contract)在法律上是指雙方均有代價(consideration),即金錢或利益的交換,但女生參與拍攝並無酬勞,因此同意書並不是合約,她們有權隨時退出,若導演違反學生意願繼續拍攝,是侵犯私隱的行為,加上該片在校內放映後轉戰電影節及商業公映,已背離最初拍攝目的,「一件事的同意,不能搬到另一個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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