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在2月14日承認台大碩士論文瑕疵,聲明撤回行政訴願,但他的指導教授陳明通卻指稱:和林智堅之間存在(被)抄襲爭議的余正煌論文「是本人客製化台大國發所論文寫作公版」。
亦即,陳明通創作「論文寫作公版」,然後為(由)每一個學生「客製化」加工版,形成獨立的創作、獨立的學位授予基礎。這個說法呼應陳明通去年7月所聲稱「將林智堅當時初步所寫的東西給余正煌參考,並以口試委員身分給余正煌一些寫作建議。」
前後對照,「林智堅當時初步所寫的東西」被陳明通改口為「論文寫作公版」。
著作權法的原著作vs衍生著作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以,陳明通的「論文寫作公版」相當於「原著作」,子弟兵的碩論是陳明通「原著作」的「衍生著作」,符合著作權法的規範與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創作者的人格與經濟權利,所以一篇暢銷小說被另外一篇小說模仿時,只要有相當程度的改作,就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如果是翻譯著作,就必須徵得原著作權人或原出版社的同意,最簡單的理由是翻譯著作可能排擠原來著作的銷售。
至於競爭激烈的影視產業界,就必須向原創購買、取得授權,經典案例是韓劇《奇怪的保姆》明白宣示是翻拍自日劇《家政婦女王》。好萊鄔動作片也有向香港廠商購買版權的案例:《無間道》被翻拍成《神鬼無間》The Departed。
著作權法vs學術倫理
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的目的都是「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著作權法第1條),但絕大部分透過學術制度生產的著作,無法帶來經濟權益,所以學術制度不能依靠商業模式運作,而必須仰仗國家力量保護與支持學術制度的運作,學術文化與學術倫理則需仰賴學術從業人員的自律。
陳明通石破天驚的「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之說,是試圖倚仗自身的學術機構與行政機關頭銜,利用商業模式為林智堅遭撤除的碩士學位解套。當余正煌碩論是「林智堅當時初步所寫的東西」之說法,不被台大與教育部採信之後,陳明通親自下海地聲明各方碩士論文都「是本人客製化台大國發所論文寫作公版」,希冀眾子弟「客製化」「衍生著作」碩士論文相互不衝突、不排斥、皆大歡喜!
「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係代寫量產論文模式
事實上,這種「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的商業模式,早被代寫論文機構運用得淋漓盡致!下表首欄是「客製化」論文條目,頂端列是被共用的「公版」數據,以說明「公版」研究數據被「客製化」到不同論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