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爆出曾涉接受性招待辭官下台。資深媒體人黃揚明在臉書透露,查閱他的歷次財產申報資料後,發現陳宗彥還曾違反了「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他的妻子在他擔任台南市民政局長時,曾投資廣播電台。
黃揚明說明,2011年7月,監察院出版的廉政專刊中刊登了時任台南市民政局長的陳宗彥的第一次財產申報資料,其中在事業投資項目中,有一筆在陳宗彥妻子陳雅津名下的「南都廣播電台20萬元」,投資發生時間是在2011年1月10日(陳宗彥2010年12月25日就任民政局長)。
黃揚明提到,此後陳宗彥在台南市府任官的每一次申報都有這筆事業投資(最後一次市府官員申報時間為2017年12月28日,直到2018年6月高升內政部政務次長後,同年11月初次財產申報時,資料中就沒有了這一筆事業投資資料。因此至少在2017年底前,這筆投資資料都還在陳宗彥妻子的名下。
黃揚明指出,《廣播電視法》規定,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而根據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南都廣播電台成立於1995年,資本額為1600萬元,每股1千元,發行1萬6千股。投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的門檻為16萬元、160股。
黃揚明說,而《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中定義,地方政府比照簡任12職等以上的政務官都在《廣播電視法》規範的「政務人員」範圍,陳宗彥在台南市政府擔任新聞處長、民政局長都是比照簡任13職等的職務,因此也在規範範圍中。
因此黃揚明指出,陳宗彥的妻子陳雅津投資了20萬元,也就是200股,超過了《廣播電視法》規範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門檻,因此陳宗彥妻子曾經違法。只是《廣播電視法》此一規範僅罰業者,若政務人員持股,是由各機關自行懲處,陳宗彥既然已經從台南市政府離職,也就沒什麼可懲處的了。只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