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芳玉指出,哥哥與男友做證時提到的證詞後來也不被採信,法官認為玲玲男友的證詞「證人證詞與被害人一樣,A女男友對這件事情只是轉述A女的內容」,只能當重疊證據、不能當補強證據,對此賴芳玉也無奈:「如果是這樣,真的是這樣,被害者妳辛苦了。妳有多少機會蒐集證據?妳只能告訴妳相信的人……」
法官稱「被害人證詞不一」 律師:不能接受
另一個讓賴芳玉無法接受的無罪理由,是「被害人證詞不一」。「你說傷痛要遺忘,但司法要她不遺忘……」賴芳玉表示,在被害者的困境裡,說詞不一致是所有被害者的狀況,若是被害者陳述一致,也會被法官質疑「你都一致,你的可信度有多少」。
勵馨副執行長王玥好補充,兒童及青少年受到熟人性侵時,會發生「兒少性虐待適應症候群」,由於權利不平等,孩子可能沉默不說、延遲去說、或說詞反覆。再者,一般人日常生活談起過去要「每次講一樣」本來就很困難,例如王玥好跟朋友聊起以前的回憶,兩人的說法也是不太一樣。
許多性侵害受害者也會被質疑「被害的話逃走就好啦」,對此王玥好批,這是「天龍國經驗」,許多法官無法理解受害者無法反抗、不敢反抗的脆弱處境,不懂受害者為何不逃,對受害者提出的質疑也往往加深傷害。
對於證詞不一的問題,勵馨執行長紀惠容指出,司法人員訊問能力也會造成很大影響:「他們講證詞不一,但每次他們問的都不一樣,要被害人怎麼回答?」
目前律師將請檢察官為玲玲提起上訴,而賴芳玉表示,玲玲自己沒有上訴的權利,受害者只能是「證人」不能是「告訴人」,這也是性侵受害者面對的困境:「被害者訴訟參與權是不夠的,閱卷、聽證、發言權都沒有……」
改善司法制度 勵馨提4點訴求
「這不是個案,而是結構性問題。」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強調,這些困境不只發生在玲玲身上,也發生在許多性侵受害者身上。對於司法制度應改善之處,勵馨今日也提出以下幾點訴求:
1. 加強最高法院性別意識與性侵案件知能訓練。
2. 加強訓練司法人員訊問訪談的能力,確保被害人證詞的正確性。
3. 心理衡鑑應交由專家證人進一步判讀。
4. 建立性侵案件的證據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