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觀點:俄烏戰爭周年啟示錄──

2023-02-2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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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與國內刑事司法之間的關係,《規約》適用的是「補充原則」(Complementarity principle)。國際刑事法院旨在發揮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補充作用,其序言即強調,「根據本規約設立的國際刑事法院應補充國家刑事管轄權。」第1條規定重申:法院「應補充國家刑事判例」。《規約》兩度提到國際刑事法院的補充作用,表明《規約》締約國對其主權及國際刑事法院可能產生之影響感到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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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際情勢詭譎多變,問題之有效解決並非僅止於偵辦犯罪一端,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權能不免受到國際政治運作的影響及限縮,尤其是來自安理會的介入。儘管國際刑事法院的倡議者希望它繼續成為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但基於國際現實,其實際運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強權政治與全球動態發展的影響。不過,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精神係植根於人權保障之普世價值,我國在國際實踐上自宜呼應國際刑法思潮,積極展開各項法制整備作為,接軌國際社會。

首先,政府可以研參烏克蘭在 2014年的作法,烏克蘭雖非締約國,但聲明願意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的管轄。

其次,《規約》第26條明定,要求所有締約國必須將羅馬規約所規定的殘害人權等犯罪內國法化,落實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鑒於國際刑事司法與國內刑事司法之間的關係,《規約》明確規範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係屬補充作用,國家理應優先調查與起訴國際重大罪行,未來立法政策上自宜列為重要指標,將《規約》中第 6 條至第 8 條中的犯罪研酌調整,轉化為國內法犯罪構成要件,完備刑事法制,使國內檢察官對於《規約》特定之重大犯罪亦得優先行使偵查權。對於屬於國際人道法範疇的《規約》積極開展相關立法進程,亦屬對抗外來武力侵犯的一項重要法律利器。

再者,國際間如果只是考慮政治優先事項或錯綜複雜的權力關係,將是伸張正義和防止重大暴行的最大障礙,因此,需要持續加強國際社會對話及合作。對於國際罪行的國際法律制度能否成功,取決於各國與國際刑事法院之間的合作,以及行動者是否願意充分支援為實現世界正義而建立的法律機制。 我國目前僅與美國、中國大陸、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斯洛伐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等10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未來尚有待更積極拓展我國國際司法網絡。

最後,如把視野延伸至國際社會,國際刑事法院當然不會是解決全球不正義問題的靈丹妙藥(panacea),國際刑事法院全面介入武裝衝突犯下國際罪行的情勢,對實現正義及持久和平未必有重大助益。戰爭並不會結束不同社會族群與階層之間長期的分歧與爭端,刑罰與制裁也只是「最後手段」。從而國家領導人如何提出一套睿智的策略,以和平為導向,來對應所有衝突之優先事項及關切問題,對於國際社會仍將是極其艱難的挑戰。

*作者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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