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立功觀點:「逃兵」或「投共」法律處遇差很大,對兩岸關係影響更大

2023-03-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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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二膽島上兵疑似因感情及債務問題,只帶手機、錢包,穿著救生衣游到對岸。

金門二膽島上兵疑似因感情及債務問題,只帶手機、錢包,穿著救生衣游到對岸。

繼馬祖駐軍吃不到肉之後,媒體揭露金門二膽島一位26歲陳姓上兵,被發現穿著救生衣在海面上漂流,最後體力不支被大陸海警救起。外界雖分析本案應該是感情或債務因素,更有立委指稱應是逃兵、不是投共,但無論如何粉飾太平,國軍螺絲真的鬆了!時值蔡英文總統可能出訪美國、中共召開兩會期間,實屬兩岸關係敏感時刻,讓人不禁聯想到1979年台美斷交之際,林毅夫叛逃到中國大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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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管理的確出現很大問題,但本文係以分析處理本案相關法律規範作為探討重點。首先就事實部分,金防部雖稱清點了槍械彈藥及其他裝備,但卻沒有交代救生衣有無短缺,讓人質疑陳兵所穿救生衣是否為軍用物品?

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投敵者,最輕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最輕則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與一般犯罪比較算是相當重。另若依同法第39條: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若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則依同法第40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逾三十日,依第39條之規定處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超過6日、30日之罰則不同,宜盡速處理。

當然陳兵究竟屬「投敵」較重之罪?或者為「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較輕之罪?其主觀上有無犯意,有待訊問後釐清,當然海流、風向等,也必然是客觀上,必須調查之內容。

另雖未攜帶槍械彈藥,但同法第41條規定,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該救生衣即便是軍用物品,但是否為直接供作戰之用,也有待我軍方認定。

因此我方對陳兵是否違反陸海空軍刑法上揭條文,應有相當大的彈性解釋空間。

另依據海基會、海協會於2009年4月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第二章共同打擊犯罪第4點合作範圍,為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之重大犯罪,即雙重犯罪原則,其犯罪類型雖包括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但陳兵此行為是否構成組織偷渡、跨境有組織犯罪,實不無疑問,當然也可以依例外規定「但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該協議第5點協助偵查,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該協議第6點人員遣返,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簡言之,若視陳兵該行為是偷渡,兩岸可採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機制合作偵辦、遣返。然而,畢竟此與一般刑事犯罪不同,且人在廈門,主動權就在對岸,是否依兩岸共打機制處理,有賴雙方溝通協調。

報載軍方將協請海巡署透過兩岸協同執法管道查證,若陳兵毫無犯意而是不幸落水(這種機率似乎很低),金廈海域應該是兩岸合作進行海上搜救之重點,過去有此制度,雙方並多次進行聯合搜救演練,但民進黨政府上任之後,幾乎已停頓。正可藉此機會,重新恢復兩岸海上搜救演習。

莫笑筆者太過樂觀,其實是提醒兩岸領導階層,應天順民者得天下,即便是每一負面個案的處理,掌握得宜就是每個釋出善意的契機,進而累積、創造出兩岸人民之福。

*作者為前移民署長,前民眾黨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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