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惠敏專文:「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港版警總的回潮

2023-04-1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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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抗爭一週年:2019年8月25日,港警拔槍威嚇示威者。(資料照,美聯社)

香港反送中抗爭一週年:2019年8月25日,港警拔槍威嚇示威者。(資料照,美聯社)

香港警務處的新衙門「國安處」,就好像老一輩台灣人記憶中的「警備總部」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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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面香港變局追憶所述,早在九七回歸的第二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初審查香港政府提交的履約情況報告(CCPR/C/HKSAR/及Add.1)時,已在審議結論中告誡港府,《刑事罪行條例》對叛逆和煽動這兩項罪行所下的定義過於籠統,因而危害到《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且強調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制定的所有法律,都須符合公約的規定(CCPR/C/SR.1803-SR. 1805)。沒想到如今北京展現權力意志的港區國安法卻變本加厲,完全無視於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告誡。

在港大法學院任教的張達明,對港區國安法的評價是「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比預想最差的情況更糟糕。對他來說,法例充斥社會主義法制特色,極度不同於香港普通法精神和法律語言,是把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於香港。(RTHK,2020/7/1)港區國安法強調駐港的大陸執法人員必須守法和保障人權,但卻不受香港司法機構的監察,這與香港公務員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香港法治精神背道而馳。(《香港01》2020/7/1)

據國安法的條文,涉及國家機密、公共秩序等不宜公開審理的情況,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一部分審理程序,等於是變相的秘密審判。這顯然是以維護國安為藉口來強化威權統治。(RTHK2020/7/4)港府律政司有權指示不設陪審團的安排,將嫌犯送中受審,失去移交審訊程序及香港法律的保障,能否充分維護公平審訊權利是最可議之處。而且觸犯國安法的嫌疑人不准許保釋。條文還允許審判在沒有陪審團的狀況下進行。這些規定在大陸人眼裡,也許習以為常,但卻是違反港人所享有的公平、獨立、公開審判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的罪行。這類罪行的定義尤其寬泛模糊,從接受外國非政府組織或基金會的資助,到境外遊說請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共或港府,在網絡上傳送照片或影片,供境外媒體採用,都能入罪。因為這些行動會導致香港民眾「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羅列這些罪行讓人覺得已非身在香港而是在大陸了。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近日稱,中國《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以來,有將近200人因涉嫌犯有相關罪行被捕。(圖/China News Service)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近日稱,中國《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以來,有將近200人因涉嫌犯有相關罪行被捕。(圖/China News Service)

如何定罪呢?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規定,警方獲授權在涉及國安的特殊情況下,不經過法庭就可搜查住所;就可要求服務商刪除電子平臺資訊,並申請授權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特首林鄭指出,如果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臺上發佈的資訊「相當可能導致」公眾憎恨政府,就可構成危害國安罪行。(Unwire. Pro. 2020/7/20)然而實施起來恐怕必須像大陸那樣,雇用大批網軍與「憎恨」搏鬥,消圖消音。這一來不但「谷哥」、「臉書」在香港的存續成了問題,恐怕還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而且警務處轄下的國安處不能不增雇人員來處理「憎恨」問題,增加了港府的開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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