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監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允許在沒有司法監督的情況下,逕自禁止一個人出境,因此當局可以輕易出於政治或個人利益,任意向特定對象實施出境限制。因為中國體制缺乏透明度,尋求救濟困難重重,受害者幾乎不太可能恢復出境自由,有些人因此決定逃亡、非法出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條文沒有界定「危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含義,也沒有具體說明國務院哪些主管部門可以做出此決定,使該法律規定很容易被濫用。該報告採訪的台灣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台灣人在中國被視為「中國公民」,他們也有可能根據該法而遭到限制出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允許對「尚未刑滿」的任何人實施出境禁令,然而因為條文說明不清,「剝奪政治權利」是否符合未刑滿條件,存在很大歧義。至少有一名台灣公民被禁止離開中國,是出於這個原因。屏東縣枋寮鄉政顧問李孟居2019年在中國失蹤,遭判刑1年10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有期徒刑刑滿後仍無法返台。
籲重新調整赴中國旅行警告
中國濫用出境禁令顯然違反國際公認的行動自由權,而且中國這些行為已經觸及其他重要人權問題,包括跨國鎮壓、政治迫害等等。「保護衛士」因此向各國政府提出呼籲:一,考慮重新檢視對中國的旅行警告;二,呼籲中國盡快做到,建立常設協調機制,以充分調查和打擊非法「勸返(海外華人)」行為。
「保護衛士」也呼籲中國盡快做到:一,簡化與明確說明出境禁令相關規範,遵守國際人權條約中概述的原則;二,確保保持透明度、依法執行出境禁令;三,允許所有遭限制出境對象擁有真正透明有效的救濟管道;四,立即取消所有基於族裔群體、家庭關係以及任何不必要原因而發布的出境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