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觀點:母親傘下─向為性別平權奮鬥的臺灣母親致敬

2023-05-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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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應向為性別平權奮鬥的臺灣母親致敬(示意圖/取自freepik)

作者認為,應向為性別平權奮鬥的臺灣母親致敬(示意圖/取自freepik)

五月有母親節,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滿25年,值此歷史時刻,向一位30年前因家庭暴力受害進而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母親致敬!也向每位在性別平權路上奮鬥過的母親們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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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臺灣性別平權與訴訟運動,可以從歷史洪流中看見每一部立法、修法歷程中的「母親」位置與角色。

1993年一位母親為保護子女,不再隱忍家庭暴力,進而喚起婦女團體聲援,要求正視家庭暴力問題,制定婚姻暴力防治法,並加速修改民法親屬編。那段將近5年的訴訟、立法,從街頭、法庭、法案協商的奔走歲月,對一位母親來說,是用盡一生守護子女的寫照。

從保護子女到爭取子女最佳利益,不僅是受暴母親的個人故事,也是民法親屬編修正的縮影。在這段母親為平權奮鬥的歷程中,寫下臺灣家庭婚姻法律的兩個重大意義,一個是已過世的時任釋憲代理人羅瑩雪部長,不僅在1994年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1996年促成民法第1089條修正;另一個則是高鳯仙監委起草促成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

民法親屬編制定於1930年,其中許多規定充斥男女不平等。以前民法並無探視權規定,不只夫妻離婚時母親爭取不到子女監護權、看不到小孩,即便夫妻雙方分居,母親也只能遠遠的偷偷探望子女。離婚或分居的婦女想要看小孩還要看夫家的臉色。

但是我始終相信,父母看小孩天經地義,緃使離婚了,子女和父母的關係當然應該繼續維持。在當時雖然臺灣法律未有規定,但英美等國早有規範,而依我國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些先進國家的法律規定可以是法理而供法院審判之基礎。因此,在法律尚未有規範之時,即曾代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官依民法第一條規定創造判例,該案後經法官力勸對造讓媽媽可以探視子女,雙方達成和解,當事人得以如願定時看望小孩。

一直到1996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才增加探視權規定。從此想看小孩的婦女可以有法律為後盾,在離婚後仍可與子女維持父母子女關係,讓小孩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斷了與另一方之互動,不僅保障性別平等,也兼顧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親屬編修正,可謂是一部女性家庭權益奮鬥史。過往「子女從父姓」也是傳統父系優先的不合理條款,歷經婦女團體不斷推動修法及訴訟案件的爭取,讓子女姓氏由父母雙方協議;子女已成年者,得自主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每位母親為子女奮鬥的身影,至今難忘。2000年的葉永鋕事件,讓心碎的母親不屈不撓地走上街頭,引起臺灣社會對校園內的性別平等教育、霸凌的討論與重視,終促成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實施。從喪子之痛到成為勇敢捍衛多元性別平權的人權鬥士,「無論你是什麼樣貌,你都是我的孩子」「每個人心中,難免都有個與他人不同的自己,相信總有一天,定也無須再遮遮掩掩。」而這份相信,不僅是偉大的母愛,更是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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