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個人經歷為「行人地獄」找解方

2023-05-28 05:40

? 人氣

台南行人地獄引起網友討論。(資料照,翻攝自臉書)

台南行人地獄引起網友討論。(資料照,翻攝自臉書)

近日發生了不幸的台南女童在斑馬線上綠燈通行時,非常不幸地遭小客車撞死的事件,政府也祭出一系列掃除行人地獄的政策,筆者本人在台北市也有過類似的經歷。 台南女童事件,讓筆者不禁冷汗直流,如果事發當下未做反應或許今天上新聞的就是我,我發此文希望分享自身經歷並提供淺見,希望能喚起相關單位的重視。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筆者與小孩在穿越台北市光復南路456巷之斑馬線時(此時為行人綠燈通行時相),遭遇自光復南路北向車道左轉之計程車,該車自光復南路北向車道左轉進入456巷, 或許該車為左轉時相或是搶時間通行,但其遭遇行人道時並未減速(駕駛習慣或是交通號誌,動線配置設計不良?),所幸本人雖在擁有綠燈路權的當下,還是有先左右檢視是否有任何違規或是不禮讓行人之汽機車穿越的習慣(感謝在台灣的交通環境下養成的好習慣?) 在千鈞一髮之際,我用手將小孩攔阻在我後方阻止其繼續前進,並且大叫小心,只見計程車從我們前方不到半公尺的距離呼嘯而過,留下楞在斑馬線中間驚魂未定的我們及身旁另一對母子。 

我當場將計程車的車號記下,並於稍後撥打110報案,但執行勤務的員警回答:從我的敘述,他個人認為計程車應有交通違規的事實,但因為沒有任何人員的傷亡,所以表示這個案子他無法受理,如果我要檢舉交通違規,我必須用手機拍照或是攝影以提供證據檢舉,我回答該路口已經有市政府設置的攝影機,為何不能作為檢舉違規之用,員警答覆市政府的攝影機不可以做為交通違規檢舉之用,除非是有公告科技執法的路段例外。

不死心的我掛上電話,直接到最近的派出所說明事件的經過,並表明我要報案,一開始員警並不願意受理,其理由與110的說法一樣:沒有人員傷亡,無法受理(交通違規事件)。直到我告知員警,我打算以刑事罪名控告該名司機,員警反問我要告司機什麼罪名?我回答:我現在只想得到傷害未遂,其他罪名我會再與律師討論。看到我是認真的想要提告,另一名員警協助我調閱路口的監視器,大約前後花了30分鐘找到了事發的錄影片段並製作報案紀錄,由於我只知道車號,員警基於個資保護無法透漏任何司機的訊息,只能經由訴訟或是調解程序,才有可能聯絡到該司機到案。 

報完案後我便諮詢律師,希望能就控告該司機的程序得到一些法律意見,律師聽到我的案情,表示此案件並沒有辦法構成任何刑法上傷害或傷害未遂的要件,如果我認為心理上受到傷害,則必須先就醫後取得醫師證明,再到法院進行訴訟或是進行調解程序,比較能告得成。

從以上的經歷我總結: 在台灣的交通環境,不論是從硬體或是法律層面,都無法保障行人的安全。尤其現行的法規,對於筆者所遭遇到的此種有違規事實但卻無法可辦的情形,每天都在上演。10多年前,台北市即已發生了陸以正前大使於通過忠孝東路四段216巷時遭左轉計程車擦撞骨折的案件而引起社會關注行人的路權問題,當時的郝龍斌市長即下令嚴格取締不禮讓行人的駕駛行為,10多年後的的今天,再次發生台南女童的事件,我們也看到台南市長很有魄力地在該路口執行交通大執法。翻閱各大媒體的報導,讓我不禁感概:歷史總是不斷重演,檢討的內容好像是剪下貼上地如出一轍。對於硬體設計,駕駛習慣各方已多有討論。筆者不再贅述。

 

筆者僅建議推動以下事項:

 

將全台北市(或是全台灣)的人行穿越道∕斑馬線,公告為科技執法的當然場域,並僅先適用行人保護相關的交通法令。也就是只要當事人願意具名檢舉,警察機關即可調閱政府所屬的監視器受理,不必由當事人自行蒐證才可檢舉。 另可推動將駕駛人違規的紀錄,提供給各大保險參考,對於觸犯行人保護法規的駕駛人,建議保險公司增加違規駕駛人的保費,當然對於連續無觸犯行人保護法規的駕駛人,可以給予保費的減免。希望如此可以從制度面法令面,保險經濟面的修正,將駕駛行為導入以人為本的交通。 

*作者經商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