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罪,二審時各遭判刑12年、2年。最高法院今(22)日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林益世曾任4屆立委,在黨內受前總統馬英九看重。檢方起訴書指出,林於2010年擔任立委時,涉收陳啟祥行賄6300萬元後,暗示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需注意一下;並施壓時任中鋼總經理鄒若齊與子公司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等,將爐下渣與轉爐石賣給陳經營的地勇公司,完全違反內部程序。
林益世2012年2月時轉任行政院秘書長,疑似用曾助地勇公司續約做理由,向陳啟祥勒索討8300萬元,並被錄下開價口白。陳啟祥向媒體爆料,成為此案遭揭露的開端。
貪汙犯罪事實有待釐清
一審台北地院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合併判林益世7年4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高院二審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判2年,合併判13年半。後都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今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徒刑、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收賄6300萬元,原判刑12年的貪汙罪部分,因犯罪事實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