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算的動用要依採購法。採購法的招標程序,大幅增加了施工計畫的前置期;也剝奪了由最適合的優良廠商執行計畫的可能性;採購法的繁文縟節限制了工程執行的彈性,廠商、業者、與原能會對品保與品管法規要求的解釋不同,就有可能造成工期的延宕。這些事情在核四工程中都有血淋淋的教訓。
臺灣核電發展需要新的架構。具體作法:
透過採購法將4座核能電廠以ROT(Renovate Operation Transfer)交給民間公司經營。投標者必須尋求與國際核電廠運轉績優電力公司的合作,最好是合資;需有足夠的財力承擔核一、二、三廠延役改善工程,以及核四廠商轉所需之投資。得標者依投標文件逐年支付台電公司權利金。民間公司透過合約委由臺灣電力公司核能部門執行電廠運轉與維護的日常作業。核電廠後端(核廢料與拆廠處置)費用,依政府法規收取,存入「核電廠後端營運基金」。核能電廠的管制均依國家現行法規。
民間公司可採IPP模式,以約定的價格,將核電廠的電力賣給台電;或採用再生能源發電業的模式,將無碳電力由台電代輸,直接賣給台積電、聯電、中鋼…,有效的降低其產品的碳足跡,售電價格由市場決定。5年內,臺灣會有8部核能機組運轉,年發電量可達600億度。有份網路上的資訊顯示,預估台積電2028年的年用電量為450億度,只佔8部核能發電量的75%。若有核電的選項2030年,劉董事長不必擔心「買太多綠電會讓其他人買不到」,就可以毫無牽掛的帶領台積電達到「碳中和」。
優點:
民營公司取得核電廠經營權後,後續工程的進行,可以不受預算法與國家採購法的限制,大幅縮短流程,有效掌控工期,提昇施工效率與品質。台電公司依合約逐年收回核四廠三千億的投資,運轉中已完全折舊的核電廠,將成為資產,可解決台電財務困境。台電核能部門員工的工作權可以獲得保障,臺灣經營了40年的核電經驗能夠傳承,與後續SMR的營運銜接。核能發電不排放二氧化碳,解決國內業者無法取得無碳電力得窘狀。臺灣有些民眾反核四的原因是對安全的疑慮,或者說對國營企業沒有信心,如果由國際聲譽佳的國際電力公司來管理,可以增加民眾的信任感。如果有廠商願意投資,代表核四廠是安全的,這比要求國際團體來驗證核四廠的安全與否,更讓人放心與信服。由民間公司經營,核電應可在3~4年後解決可調控電力不足的問題、降低臺灣能源供應的風險、穩定臺灣的電價、滿足國際對臺灣減碳的期待。
可行性:
新的架構所有的步驟都與法有據或有先例可循,基本上都是行政權的範疇,不需要新的立法。潛在投資人包括,國外大型能源投資集團、國際核電廠運轉績優電力公司亦可能是投資者、國內對無碳電力有需求大型電力用戶集資、甚至核四廠的設計廠商(GE & Hitachi)。GE & Hitachi在這波核能復甦中還沒任何指標性的計畫,核四計畫的推動可以讓公司核能部門有所發揮,亦可達到宣傳的目的,核四的商轉與日後的營運亦代表著極大的商機。廠商獲得IPP售電、或大企業供電合約可以獲得融資。這個構想能否吸引投資人青睞的考量為是否有獲利的空間,財務風險與電廠安全的評估可依客觀數據與法則進行,不是任何由意識形態出發的主觀認定。個人認為,不論現有核電機組的延役與核四商轉會是極大的商機。
以上核電營運的新架構另一個考量是投資財團對政策風險的認知,也就是對政府的信任。這個構想必須在大選期間有充份的討論或辯論,讓構想成為候選人(總統及立委)的政見或承諾的一部份,才有落實的可能。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特聘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