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燦成表示,《營業秘密法》兩罰制上路4年,儘管目前已有6家企業遭到起訴,但都尚未定讞,當天與會的司法院代表也承諾,未來在審例相關案件時,對於被告企業負責人,在離職員工營業秘密侵權案之所有情節,有利或不利被告之事由均一律注意,透過實際司法判決,讓「盡力為防止行為」之定義更加明確。
科技公司法務長:盼法條將「盡力」改為「採合理措施」,避免濫訴
一位不具名科技公司法務長表示,《營業秘密法》兩罰制的訂定,目的是為了對於惡意挖角的企業予以懲罰,科技業對於兩罰制的精神也予以肯定,但是,「盡力為防止行為」的法律文字,在檢方實際執法過程,可能會淪於主觀,為了避免濫訴,應該修改為較為中立的用語,例如,將「盡力」改為「採合理措施」。
該法務長表示,所謂「合理措施」,其實是《營業秘密法》的既有法律概念,該法第二條「營業秘密」的定義,其中一項就是所有人對於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既然該法對於營業秘密所有權人的保護,僅要求『合理保密措施』,對於被告企業的要求,就不該上綱到『盡力』為防止行為,尤其是員工人數上千人的大型企業,要企業負責人『盡力』了解每位員工,是否有侵害其他公司之營業秘密之行為,根本是強人所難。」
不過,科技界對於邱志偉提案,將免責條款限縮為「明知」且「因此獲利」,也有所疑慮,該法務長表示,企業在侵權事件,都有可能成為原告與被告,如果大幅放寬企業免責條款,受侵權企業必須舉證,挖角員工的企業負責人「明知」員工侵權,且「因此獲利」,將來可能導致很多惡意挖角的求償案告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