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兩罰制上路4年,由於免責條款門檻過高,迄今已有6家企業因為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工遭到起訴,讓4年前主張提高刑責的高科技業者,現在又回頭要求修法,目前,立法院針對《營業秘密法》有二項修法提案,除了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提案,增訂檢察官在訴訟期間,核發「秘密保持令」權限外,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則提案,盼增訂「以法人代表人明知受雇人侵犯(他公司)營業秘密,並且因此獲得利益者」。
經濟部智財局主任何燦成表示,行政院今年3月為了因應中國對台31項政策,避免人才外流,當時責成相關部會研議因應措施,經濟部智財局也檢視《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由於高科技業長期以來,對於司法體系審理離職員工的營業秘密侵害案件,速度過於緩慢,為加速案件審查,主張在該法中,增訂檢察官在偵查期間,可核發「內容保密令」的規定。
何燦成表示,智財局去年5月曾召開公聽會,當時業界有二項訴求,其中一項就是「秘密保持令」制度,現行的偵查案件中,離職員工與兩造公司,都希望透過舉證,證明離職員工是否到新東家後,使用老東家營業秘密,但不管是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在說明營業秘密內容過程,都擔心講多了,可能會因此將營業秘密洩漏出去,偵查期間引進「秘密保持令」目的,就是希望兩造在簽訂保密契約後,能夠提供其使用之專利或營業秘密,檢察官才能據此判斷,是否有侵權之事實。
何燦成表示,增訂秘密保持令規定,目的是在協助檢方釐清侵權事實,加快偵查速度,產業界也認為營業秘密侵權行為的偵查若拖很長,會讓侵權員工誤以為侵權不會馬上面臨處罰,導致跳槽員工「帶槍投靠」現象難有遏止效果,因此,經濟部對於鄭運鵬所提修法版本,原則上予以支持。
經濟部:「明知」離職員工侵權,且要「因而獲得利益」,認定上頗具模糊空間
相較之下,邱志偉就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法人免責條款,限縮為「法人代表人明知受雇人侵權行為,並且因此獲得利益者」,經濟部與科技公司法務長則有所疑慮。
何燦成表示,《營業秘密法》中法人免責條件-「盡力為防止行為」,其定義為何,應該透過相關判例累積,若免責條款增訂「法人代表人明知受雇人侵權行為,並且因此獲得利益者」,等於是將營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從被告企業轉到原告企業,原告必須舉證被告企業負責人「明知」離職員工侵權,且要「因而獲得利益」,這二項要件在認定上,都頗具模糊空間。
何燦成表示,邱志偉的修法版本在今年5月提出後,智財局在6月邀集科學園區廠商聯誼會就修法內容進行討論,業界對於現行《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盡力為防止行為」,也認為定義太過模糊,業界代表當天也表示,「好的人才會在不同公司之間流動,企業界也不希望相關規定,造成公司運作困難」,希望經濟部能夠對該免責條款,更細緻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