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無國籍問題最初並沒有被視為與更廣泛的難民危機有所不同。沒有任何國家保護的個人是代表一個廣泛的總群體,他們對戰後的國際秩序重建提出了根本挑戰。一九四八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後便開始展開國際協議,為難民和無國籍者提供法律的保護(這兩者被認為是戰後秩序的雙重挑戰)。
帕特里克‧墨菲‧馬林(Patrick Murphy Malin)在〈難民,國際組織面臨的問題〉(The Refugee, a Problem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一文中,指出相對於兩百萬難民和流離失所的人,法律上的「無國籍者」比較少,但是他們都真正缺乏法律和政治保護,尤其是領事館和外交的保護。類似的觀點來自一九四八年的一項聯合國決議(其旨在緩解無國籍者的困境),認為「無國籍者」應該被定義為「法律上被剝奪公民身分的人,以及不可遣返之難民」。
將第十五條納入《世界人權宣言》之後,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有一段短暫的時間將注意力轉向政治上無家可歸者的整體問題,並考慮為沒有公民身分之安全保障的個人提供廣泛保護的可能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呼籲會員國要與聯合國合作,「確保每個人都擁有有效的國籍」。理事會要求祕書長研究對無國籍者的保護,並建議是否應該單獨制定一個公約來規定國家對無國籍者的義務。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在一九四九年的第一屆會議中,決定將「國籍(包括無國籍)」放進法典編纂的主題清單中。曼利‧哈德森、弗拉基米爾‧寇列茲基(Vladimir Koretsky)、徐淑希、羅伯特‧科爾多瓦(Robert Cordova)和赫施‧勞特帕赫特被任命為著手進行國籍法的編纂。這些努力的結果是委員會提供了一份建議草案給各國政府,還有一本調查歷史和法律問題的《無國籍研究》(A Study of Statelessness)小冊子。
為無國籍保留一個廣泛的定義至少在一段時間內滿足了戰略要求。美國國務院堅持將難民與無國籍者在概念上放在一起,以避免對歐洲難民產生任何具體的義務。在一九四九年六月美國代表團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私下討論中,顧問們的結論是「現階段的照顧應該注意不要投射任何特定的組織模式,或是將流離失所者的問題與整個無國籍問題分開」。大規模的流離失所到了一九四九年已經成為一種全球現象,難民運動的核心也從歐洲轉移到中東和亞洲。在印度分裂、巴勒斯坦創建猶太國家之後,難民救濟機構提出援助的需求。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Works Agency,簡稱UNRWA)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成立,旨在協助流離失所的巴勒斯坦人。有數十萬中國大陸人逃到香港和台灣。一九五○年的韓戰爆發後,國際難民組織的負責人成立了聯合國朝鮮重建署(United Nations Korean Reconstruction Agency,簡稱UNKRA)幫助南韓平民。這時候,藉由強調無國籍是一種包山包海的類別,官員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處理難民的庇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