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民間也有疑慮。究竟該怎麼界定?不同的人做同樣的動作,結果一樣或不一樣嗎?
就此,法院判決也曾表示:認定的標準並不以被害人主觀認知為唯一依據,也會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行等客觀具體情狀綜合判斷。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的「行政罰」並不以行為人出於「故意」為必要,縱然祗是「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亦有可責性。
簡言之,行為人如違反被害人意願,以親吻、擁抱、肢體觸摸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者均可能構成。至於言詞性騷,則需綜合事件發生背景和當事人關係等判斷之。
至於舉證方面,在無直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則仍藉由其他證人的證詞、被害人事後反應、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和對話等紀錄來補強不利於行為人證言之可信度。倘若欠缺證據,法院也可能為不採信被害人指述的認定。
雖然,行為人常指稱是追求過程引發爭議,並沒有加害的故意。但最高法院判決也巳明白表示,當所追求的另外一方沒有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基於尊重個人的自主權,最好不要做上述的言詞或肢體動作,以避免性騷或性侵的風險與法律責任。
簡言之,性騷是違法的行為,請大家遇到性騷擾時勇敢說不!並採取保護自己的行動,包括向可信任親友或專業機構尋求支援和諮詢,也要學會善用法律維權。
性騷零容忍!性侵零容忍!千萬別讓個人尊嚴和權益睡著了!也別忘了,法律不保障權利休眠的人!
*作者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