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壇與娛樂圈性騷案連環爆,在ME TOO風潮引領下,總算建立起性騷和性侵「零容忍」的正確態度。與此同時,不少網友也備感疑惑並詢問,到底怎麼樣的行為算「性騷」或「性侵」?又該如何處理?尤其,當受害人遭遇到性騷或性侵時,常不知所措或無法証明,而祗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甚至還要擔心出面舉發會被告妨害名譽而得不償失?究竟該如何自保呢?
性騷態樣不勝枚舉,只要是令人不舒服、尷尬的舉動、言談,甚或身體姿態都可能落入,不適當的觸碰或性暗示也可能構成,發生環境更不限於職場、學校或社交場合。過往,被害人常因年齡、家庭背景、社會資歷或面子問題而隱忍不發,以致目前爆發的只是冰山一角,未來可能陸陸續續再爆發出來。
其實,早在91年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有相關規範禁止性別歧視,並促進工作平等與建立職場性騷擾防治。93年更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項。94年再制定《性騷擾防治法》規範職場、校園外之性騷擾行為,並授權主管機關對性騷擾行為人裁罰。
性騷擾之態樣也十分廣泛,舉凡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甚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都可能構成。
依據法院判決顯示,具體的肢體行為包含: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不當觸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使他人感受冒犯等。言語內容則包含「我可以親你嗎?你今天漂亮喔」、「小姐生意好不好,找老公嫁掉比較好、比較舒服,不用那麼辛苦」、「妳有在賣嗎?」等帶有性或與性相關,使人感到冒犯,損及人格尊嚴之言詞均屬之。至於散播與性有關而使人感受冒犯的影片或文字等,亦也都可能落入性騷擾的範疇。
就此,最高法院判也曾認定:必須取得對方在意識清醒下的明確同意,才算合意。是以,如果模糊不請,或有職場上司下屬關係等情,而不能明顯斷定是否「明確同意」時,都可能構成性騷或性侵。
所以,當碰到令人感到冒犯,損及人格尊嚴的動作或言詞時,一定要勇敢的說「不」,並在事後把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詳細記錄下來。畢竟,舉証是最困難和痛苦的過程。尤其,性騷和性侵不只是身體的傷害,更多心理的衝擊。如能隨即記錄當下的衝擊,就可避免因時間經過陳述不全或無法成功舉証的缺失。當然,如果有身體上傷害或性侵行為時,請記得到醫院去拿相關證明文件,好作為日後權利主張的依據。
此外,性侵或性騷的加害人常有慣性,類似的行為模式容易一再出現,最近的me too案件也呈現相似的樣態。因此,同樣遭遇的受害人也就會一個接一個的出面。因此,祗要有勇氣說出來,就可能喚醒其他受害者挺身而出。除了有助於削減自身心理的陰影外,也有助於日後的舉証及類似案件的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