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為什麼不要同性婚姻專法?

2018-08-2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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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於2017台灣同志遊行晚會活動上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於2017台灣同志遊行晚會活動上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同性婚姻的相關規範究竟要入民法婚姻章節,還是要另訂專法予以依據,是這兩年許多人爭論的議題。在討論的過程中,支持民法的人會強調若是另訂專法,實際上仍舊是歧視,原因後段闡述;支持專法的人則主張倘若同性婚姻入民法,需要更動太多的法條細節與文字,許多傳統的婚姻文化也會因此而受到波及與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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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些日子裡,有人問我為什麼挺同者要執著於民法或是專法的適用,我的回答除了上述專法是另一種歧視之外,我再給了一種說法,那就是倘若專法是現況下立法的中程目標,而修民法是遠程目標的話,暫時適用專法的決定是可以被接受的,前提是最終同性婚姻仍舊必須被納入民法婚姻章節的規範中

本篇文章的論述依舊先從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屬於人類基本權的理論開始。根據我國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現行民法制度之所以違憲,是因為民法未明確寫出「同性戀者可以依法登記為配偶,並享有婚姻存續中的權利義務」,因此,即便同性戀者想要結婚,頂多只能舉辦儀式婚,而不能為結婚登記,更無法行使配偶間的權利義務,這樣的情況使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區別界線出現,而且這樣的界線是以「性向」為劃分依據。又我國大法官解釋憲法第7條所舉出的平等權內容僅為例示,並非窮盡列舉,於此,個人的解釋有兩種,一種是直接認定性向為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之一;另一種,則是將「性向」視為「性別」下的其中一個子概念,讓性別囊括性向,既然憲法第7條已經明文性別不可以做為差別待遇的依據,作為性別框架下子概念的性向自然也就被涵括在憲法第7條的範圍中。

有人會說不能登記結婚不會影響權利,這句話的問題在於現行制度下,有許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行使,必須是在婚姻配偶關係存續下方可進行,又這種關係存在與否的認定,必須以是否依法登記為根據,同性戀者在無法依現行法登記的情況下,也就沒有行使上述權利義務的機會。再者,因為現行法並沒有能讓同性戀者登記為配偶的機制,所以同性戀者不會被法院、政府單位承認擁有婚姻、配偶關係,在某些社會氛圍、群體的觀念中,同性婚姻也不會被承認,使得同性戀者無法自由的選擇與誰結婚,申言之,這個社會上的人只承認與異性共同結合的婚姻關係,而不承認同性間的婚姻關係,所以對於同性戀者來說,我們選擇與同性結婚的機會與自由被剝奪了,進而我們無法行使配偶兼備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總上所言,現行民法制度下,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受到限制,而這樣的限制是因為性向所導致,為憲法所不容,又無確切的理由支持這樣的立法內容,因此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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