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下說明專法派的論點有何不合理之處。專法派的人會認為,倘若同性婚姻被修訂入民法的範圍中,會動盪到長久以來所保存的傳統婚姻觀。此處他們所說的傳統婚姻指的是異性共同結合,並且是要以生育為目的的婚姻傳統,有些甚至執著於對「家長二人」的稱謂。其實這部份的論調在網路上已經有很多人回應過,我再試圖說明一次。婚姻指的是兩個相愛的人,對彼此互為承諾,希望共度一生,同時也希望能持續保有穩定的親密關係下所建立的一種相處模式。以這樣的架構檢視,無論是男男、女女、男女或跨性別者等間,只要兩方都是人,而且都相愛,願意給彼此承諾、建立永久的親密結合關係,就屬於婚姻所定義的範疇。性別之於婚姻的意義與角色,是人類在文化傳統中所塑造的「習慣」,但這樣的「習慣」不應該成為社會上每一個人都必須遵守的規範,更不是代表所有人的性格、個性或是選擇依據,也就不應該要求任何人因為這樣的習慣改變自我。換句話說,性別不應該是婚姻能否建立或被承認的決定因素。再者,對於家長二人的稱謂也不是民法所規定的,民法的條文並未寫道「子女須稱呼男性家長為爸爸、父親,並稱呼女性家長為媽媽、母親」,換言之,究竟要稱呼自己的家長為何,不是法律之規範內容,要稱雙親一、雙親二、爹地、媽咪、爹、娘、爸爸、媽媽、阿爸、阿母等都是自己家庭所決定,同性婚姻中的雙方二人,究竟希望他們的孩子稱呼他們什麼也不是任何人所可以決定與擔心的,因為這真的跟他們自己以外的人無關,那是家庭成員間自己產生的相處模式與默契,甚至同性戀者能不能收養小孩都是未定論。進而言生育是否為婚姻之目的,這個論點其實不攻自破,因為現況下就有很多異性戀婚姻者沒有生小孩,顯得異性戀婚姻也並非以生育、傳宗接代為目的之結合關係,既然如此,又怎能以同性戀者不能生育小孩為理由,拒絕承認同性婚姻,並拒絕讓同性婚姻受到民法直接的保障?
除了上述的論點外,專法派更進一步認定修訂民法的方式實際上是要鼓勵大家變成同性戀。這個說法不合理的地方在於法律的修訂是為了使人民的權利受到更全面的保障,讓所有的人民都可以被納入法律的保障範圍,修訂完民法後,只是讓同性戀者可以依法登記為配偶,並享有可以行使配偶間權利義務的機會,當然,或許也會讓更多同性戀者有勇氣向身邊的人公開說出自己的性向。需要留意的是,修法、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會讓本來就是同性戀的人更有勇氣做自己、讓本來就是同性戀的人可以擁有婚姻自由,並不會讓本來不是同性戀的人變成同性戀並與同性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