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銘專欄:基金管理費也要資源回收?

2018-08-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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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說,一支標準十年期的風險資本基金,這些每年1.5%到3%不等的管理費,十年累積下來可能達到基金總額的15%,這表示基金能夠真正投資新創的金額為基金總額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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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起來這並沒有太大問題,但是在投資人的期望(expectation)上有時候會產生落差。

一般來說,風險資本基金管理人會追求三倍以上的回報,因此當一個LP投資了一千萬歐元時,心裡的預期是十年到期後將可以回收三千萬歐元的現金。但管理人心裡的思考模式很可能是如何建立一個投資組合是在十年後可以以三倍價值出脫的,但因為管理費支出的關係,能夠用來投資的金額其實只有基金總額的85%。這兩者的差異對比如下:

LP心裡想的:10M€ × 3 = 30M€
GP心裡想的:10M€ × 85% × 3 = 25.5M€

讀者可以看到這一來一回差了四百五十萬歐元,而這邊的計算我們甚至還沒考慮到歸屬於GP的績效獎金(carried interest)呢。

「這有什麼關係?只要事先講清楚費用是哪些,績效怎麼定義,LP和GP雙方願打願挨不就好了嗎?」理性聰明的讀者可能會這樣想。

但坦白說就像世界上的其他行業,我們這個行業裡的「心理感受」常常比客觀論理更重要。GP和LP畢竟是長期的合夥關係,一支基金十年,每三年募一支新的基金,LP全都參與的話,等於一個GP和一個LP之間隨時有最少三支基金的合夥關係,要能夠讓LP一直安心地將錢交給自己的話,堅持透明以外,從LP角度著想是很重要的。

因此,如果因為管理費的關係導致LP到期無法拿回心理上的三倍現金回報,那最佳策略當然是增加投資金額以提高現金回報。但GP不能從LP手上call/drawdown超過後者所承諾投資的總金額,在這樣的限制下要增加投資金額,唯一的方式就是將已經出售投資標的股票、獲利了結收回的現金,再度投資下去。

以下為了簡化,我們假設一支總額四千萬歐元的十年期基金,每一年的管理費都是固定的1.5%,也就是六十萬歐元,因此十年下來總管理費是15%,也就是六百萬歐元。

假設初期有一個投資標的成長迅速,第四年初吸引到企業併購,基金出售持股成功獲利了結得到三百萬歐元。在這個時候,GP可以選擇將三百萬歐元從基金匯回給LP,但是如果有「再投資」條款,GP也可以選擇將全額或者部分保留在基金中,等待機會再度投資到新的標的。由於到這個時間點為止,基金已經累積支付了三年總共一百八十萬歐元的管理費,因此最佳實作是把獲利的三百萬歐元中,保留一百八十萬歐元進行再投資,剩下的一百二十萬歐元則歸還給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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