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發生幼兒園使用苯巴比妥引起各界關注,另南部某一縣市數名醫師,涉嫌處方藥物之不當行為,被勒令停業與罰鍰。而在臨床上,此等屬濫用藥物之無效醫療,係指缺乏科學依據或臨床證據支持,或者該醫療方法未能達到預期的治療效果,不能改善患者的疾病或症狀。姑且不論上述個案的法律層面,今就無效醫療之內涵與所對社會造成之影響與大家分享。
在全人醫療的觀點下,無效醫療被視為不符合整體健康和福祉的原則。除了上述,無效醫療的定義還可以擴展為1.忽視有效方法;2.違反倫理標準;3.缺乏科學根據;4.欺騙性宣傳,從而獲取利益或金錢,並延長疾病的持續時間或導致不必要的風險而對患者的健康和福祉產生負面影響。相對於全人醫療強調以患者為中心,對身體、心理、情感和社會層面進行全面照顧。因此無效醫療除了無法治療患者的生理層面的疾病或症狀,導致延誤或惡化。在心理層面上,致患者失望沮喪,感到無助和失去信心,甚對醫療系統產生不信任感與增加醫療事故風險。不但浪費時間和金錢資源,亦造成社會層面之經濟和社會照顧負擔。無效醫療對靈性影響,則包括其常忽略了患者的心靈和靈性需求;缺乏對患者的同理心,更難提供慈悲和關懷的照顧;常不符患者的價值觀、信仰或追求的意義;無法提供患者所需的精神上的慰藉、憑仗或希望,亦難提供心靈上的安慰和心理上的穩定或減壓、平靜思緒、提升情緒狀態,更無法提供因疾病和困難而讓個人成長和自我探索的機會,及建立內在的連結或無助外部聯繫共同體的支持與更深層次的自我認識、接納和改變;難啟身心靈的整合和療癒與難助對生死的接納和安詳面對;難啟利他行為而去作出有意義和有益選擇的等價值觀。
對無效醫療,靈性觀點雖強調尊重個體差異,然從倫理道德觀點來對無效醫療進行探索和思考,根據個體的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的治療方式,以超越單純的物理層面,一些專家和學者提出幾個面向,都認為應對提供無效治療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應負的法律責任包含有,醫療疏忽、醫療詐欺、不當行為與得利、違反契約、背信或誤導、預見性損害與精神的損失。
在臺灣地區,無效醫療亦須擔負上述法律責任,還有非單純醫療行為須履行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而醫師上得受專業倫理準則規定。而在中國大陸地區與文化相近的日本地區,亦都須擔負上述法律責任。中國患者可根據無效醫療之認定結果申請調解、投訴和尋求賠償。我國法律所繼受之德國,另有醫療協會(Ärztekammer)制定了醫療專業人員的行為倫理規範,如譴責、罰款或註銷執業資格。在其他歐美地區與許多未開發國家地區,無效醫療的法律責任因國家而異。尤其後者,適用於全球醫療倫理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與全球衛生法框架(Framework Convention on Global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