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犯罪處理的困難不在於數量而是過程
不同於一般社會新聞版所見的性犯罪,源於2017年美國的Metoo運動是揭露一種加害人利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而對受害人所作的性犯罪,因此更不容易被辨識或提告。這是因為受害者可能因為擔心自己的學位、工作或名聲被加害者作間接報復,而在某種委屈或不得不的情形下被傷害,事後也多半不敢立即聲張,甚至有可能一而再地被傷害而未積極反抗。這也是為何許多Metoo運動的受害者往往是多年以後看到也有其他受害者勇敢揭露後,才敢公開自己的遭遇。由於一般的性騷擾就常有舉證困難的問題,何況是利用權勢的性犯罪就更加不易,畢竟加害人容易用受害者並未反抗拒絕作為脫罪的理由。這種種原因都使得權勢性犯罪不容易被舉報,成為治安的死角。
一般人可能認為,對於這種不容易監督的犯罪問題,有正統宗教信仰的人士應該比一般沒有特定宗教信仰的人士更注重他人的尊嚴,或至少因為相信上主審判或因果報應而比較不會作出這類行為。對此筆者雖然沒有具體的統計結果,也對此想法略表懷疑,但是還是可以先假設這個描述「平均而言」是可信的[4]。但是,就如所有的統計理論所告訴我們的,這個平均結果完全無法反應出個體可能的差異。也就是說,即便此假設(有正統宗教信仰人士比較不會犯罪)成立,也無法排除會有極少數信仰虔誠的人士可能會犯下類似的罪行。所以本文討論的宗教團體Metoo問題的重點並不是數量多寡的問題,而是事情一旦出現後的處理過程的問題。
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當真正的犯罪進入了自以為與犯罪絕緣的宗教團體中,卻可能因為宗教團體中對處理這樣罪行的無知,反而更可能比在其他團體中更沒有阻礙的大行其道,甚至得到整個團體無意識下的包庇掩蓋。筆者想論述的是,這種在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犯罪恐怕不只是個人的犯罪,而是良善宗教信仰人士的集體共犯結構所造成。這是Metoo事件很難在宗教界發酵的特殊情境或理由,也因此值得個信仰團體與司法單位做更多的留心。
[4] 邏輯清楚的讀者應該可以了解,即便這個假設是錯誤(也就是有正統信仰的人士並沒有比較不易犯罪),也不會影響本文後續的分析,反而更增加應該對宗教領袖給與監督的正當性。
宗教團體中更難有Metoo運動的原因
會有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信仰團體內部的人事運作除了依其宗教價值觀或組織結構外,往往還依賴許多綿密複雜的人際關係。其中也包括對信仰領袖的信任尊崇、領導階層彼此利益的依存關係、信眾間緊密的生活聯結,並且與外界社會更少的法律或規範交流。所以一旦發生性平事件,平常強調高道德標準或行善積德的信仰團體內部很容易選擇相信領袖(或信仰階級較高者),然後自動為其遮掩過犯,懷疑受害者(往往也是信仰階層較低者)的生命不成熟,或者以「不要破壞組織名譽」或「顧全大局」為最高指導原則,一起團結對「外」(如魔鬼的攻擊或欺騙)。這種沒有認真調查就全然相信一方說詞的結果反而使受害者被平日熟識的同道教友冷落疏離,以為是自己的錯誤而成為團體的背叛者。也因此這些良善無辜的信仰人士也就不自覺地成為共犯結構,甚至還以此作為信仰上的純正自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