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最近一位在臉書上具名Metoo的司法判決案件為例,說明宗教團體內的權勢性犯罪為何值得社會與司法單位更多注意。因為在宗教團體中,信徒常選擇服從信任權柄較高的信仰領導者,質疑受害者的成熟度,或以維護團體名譽為由而無意間忽視通報或處理相關問題,比一般機構更為嚴重。本文認為權勢性犯罪的問題不應該混淆在「屬靈關係」或「宗教自由」等概念中,而由司法單位介入處理並邀請外部專業人員進行獨立的調查。畢竟加害者往往是透過扭曲信仰教義、操控受害者情感或利用盲目服從的信眾,使受害人無法有效保護自己,本來就是褻瀆其信仰的犯罪行為。然而,對於這樣的「集體共犯結構」不能僅止於加害人作司法定罪,還需要在司法判決後進行信仰團體的修復式正義,讓團體中各知情或參與者互相學習與成長。筆者強調,屬靈權柄必須受到信仰團體內外的監督是符合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教義,並且應該在未來可能推動的「宗教基本法」中有特別的規範或著墨。
2023年的6月應該是台灣性別平權歷史上很值得紀念的月份。一連串轟轟烈烈的Metoo事件從政治界開始,延燒到演藝界、教育界、商業界、文化界甚至司法界等。相較起來,這一波Metoo似乎並未特別進入到宗教界(本文只限於名門正派的宗教領域,且不論邪教歪道),直到最近一位曾前在基督教校園福音團契被其饒姓負責人以權勢猥褻的受害女性在網路媒體投書[1],並且以本名在臉書上公開此事[2],引起年輕基督徒間的熱議。筆者作為一個中年基督徒,並在且以清大諮商中心主任的身分多年擔任校內性平會委員,又受邀參與過該機構的服事且事發之前即認識被害女同學,自然對此事深感難過痛心。但本文將儘量以一個客觀角度來提供分析與建議,希望這個社會能有更多人注意宗教團體內的權勢性犯罪事宜,甚至應該在未來可能推動的「宗教基本法」中給予特別留意[3]。畢竟宗教勢力(不分種類教派)在台灣社會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而目前所顯露出的恐怕遠不如冰山之一角。
[1] 台大校園福音團契畢業生,〈不只MeToo,更要司法正義:身為宗教權勢猥褻倖存者,我們如何走過困境、達到刑事勝訴?〉,獨立評論(6/27/2023)。
[2]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且避免失焦,本文恕不公開其臉書網址。讀者可以從網路自行搜尋查證,並不困難。
[3] 近兩年關於《宗教基本法》的討論意見相當分歧,以下筆者僅列舉一些不同意見的投書供讀者參考(包含支持、反對與中性意見)。釋見引法師,〈失望! 宗教人權覺醒五周年、《宗教基本法》仍在原地踏步〉,聯合新聞網(11/6/2022)。;呂秋遠,〈《宗教基本法》草案為何引起公憤?呂秋遠歸納10大恐怖內容,根本鼓勵人民通通去創教〉,風傳媒(10/24/2018)。;王鼎棫,〈當宗教基本法劃出法外之地─國家該管制宗教嗎?〉,法律白話文(11/12/2018發佈並3/4/2023更新)。
權勢性犯罪處理的困難不在於數量而是過程
不同於一般社會新聞版所見的性犯罪,源於2017年美國的Metoo運動是揭露一種加害人利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而對受害人所作的性犯罪,因此更不容易被辨識或提告。這是因為受害者可能因為擔心自己的學位、工作或名聲被加害者作間接報復,而在某種委屈或不得不的情形下被傷害,事後也多半不敢立即聲張,甚至有可能一而再地被傷害而未積極反抗。這也是為何許多Metoo運動的受害者往往是多年以後看到也有其他受害者勇敢揭露後,才敢公開自己的遭遇。由於一般的性騷擾就常有舉證困難的問題,何況是利用權勢的性犯罪就更加不易,畢竟加害人容易用受害者並未反抗拒絕作為脫罪的理由。這種種原因都使得權勢性犯罪不容易被舉報,成為治安的死角。
一般人可能認為,對於這種不容易監督的犯罪問題,有正統宗教信仰的人士應該比一般沒有特定宗教信仰的人士更注重他人的尊嚴,或至少因為相信上主審判或因果報應而比較不會作出這類行為。對此筆者雖然沒有具體的統計結果,也對此想法略表懷疑,但是還是可以先假設這個描述「平均而言」是可信的[4]。但是,就如所有的統計理論所告訴我們的,這個平均結果完全無法反應出個體可能的差異。也就是說,即便此假設(有正統宗教信仰人士比較不會犯罪)成立,也無法排除會有極少數信仰虔誠的人士可能會犯下類似的罪行。所以本文討論的宗教團體Metoo問題的重點並不是數量多寡的問題,而是事情一旦出現後的處理過程的問題。
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當真正的犯罪進入了自以為與犯罪絕緣的宗教團體中,卻可能因為宗教團體中對處理這樣罪行的無知,反而更可能比在其他團體中更沒有阻礙的大行其道,甚至得到整個團體無意識下的包庇掩蓋。筆者想論述的是,這種在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犯罪恐怕不只是個人的犯罪,而是良善宗教信仰人士的集體共犯結構所造成。這是Metoo事件很難在宗教界發酵的特殊情境或理由,也因此值得個信仰團體與司法單位做更多的留心。
[4] 邏輯清楚的讀者應該可以了解,即便這個假設是錯誤(也就是有正統信仰的人士並沒有比較不易犯罪),也不會影響本文後續的分析,反而更增加應該對宗教領袖給與監督的正當性。
宗教團體中更難有Metoo運動的原因
會有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信仰團體內部的人事運作除了依其宗教價值觀或組織結構外,往往還依賴許多綿密複雜的人際關係。其中也包括對信仰領袖的信任尊崇、領導階層彼此利益的依存關係、信眾間緊密的生活聯結,並且與外界社會更少的法律或規範交流。所以一旦發生性平事件,平常強調高道德標準或行善積德的信仰團體內部很容易選擇相信領袖(或信仰階級較高者),然後自動為其遮掩過犯,懷疑受害者(往往也是信仰階層較低者)的生命不成熟,或者以「不要破壞組織名譽」或「顧全大局」為最高指導原則,一起團結對「外」(如魔鬼的攻擊或欺騙)。這種沒有認真調查就全然相信一方說詞的結果反而使受害者被平日熟識的同道教友冷落疏離,以為是自己的錯誤而成為團體的背叛者。也因此這些良善無辜的信仰人士也就不自覺地成為共犯結構,甚至還以此作為信仰上的純正自居。
此外,若加害人是有信仰權勢的一方,那受害者更會有信仰的錯亂感(這真是上帝的旨意嗎?這麼神聖的人怎麼可能犯這種罪?是我自己的問題嗎?)。畢竟工作或學習畢竟是一時的,信仰往往是一生之久,也因此對後害者必然帶來更為巨大深層且難以啟齒的負面傷害,極可能比其他環境中的權勢性犯罪傷得更深。但是有罪的加害人往往因為是組織的高位領袖而被輕易饒恕,可憐的受害者卻只能在無盡的悲痛羞恥中默默隱藏而離開,終生對於信仰或人群失去信任度。不論是在哪個宗教中都常有類似的情形[5],[6],堪稱罪惡人性對信仰價值的最大反諷。
[5] 舉例來說,基督教內部的反省可參考,謝娜敏,〈教會難以言喻之痛──性傷害的處理與防治〉(上),台灣教會公報(11/29/2016)。;謝娜敏,〈教會難以言喻之痛──性傷害的處理與防治〉(下),台灣教會公報(11/29/2016)。
[6] 舉例來說,佛教內部的反省可參考,連翊,〈佛教界#MeToo運動:哪些因素導致修行現場「權勢性侵」頻傳?〉,關鍵評論(11/06/2019)。;釋昭慧,〈痛定思痛,解析佛門中的「結構性罪惡」〉,端傳媒(8/16/2018)。
司法上的疏漏
此外,還有另一個法律上的因素是我們社會所更容易忽略,卻在這位以「台大校園福音團契畢業生」署名的投書(見附註1)中被清楚指出:現在台灣雖然有所謂的「性平三法」,也就是《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來補強《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的部分,但實務上仍然難以有效防範或懲治受害者。姑不論此三法若干缺失[7],前者沒有處理權勢性犯罪,而後兩者卻只限於工作與教育場域,所以宗教內的權勢性犯罪似乎只能倚靠《刑法》第228條來定罪:
《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是仔細來看,這個條文所列舉的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各樣情狀並沒有包括宗教關係。過往法官也不認為宗教團體內會構成所謂的「權勢性犯罪」,所以都以其他比較輕微的條文來定罪,造成司法的疏漏。
當然過往法官《刑法》第228條並不適用於宗教領域也是有其理由的,畢竟一般名門正派的宗教團體都希望藉由傳教而增加對社會的影響力,因此對於參與其活動的人沒有嚴格的身分定義,多多益善。而其中除了極少數的職位外,大部分的工作是由無給職的志工所組成。所以可以想像宗教團體中很少有如同公司裏面上級對下屬的工作表現或學校裡老師對學生的成績考評有「實質的權勢關係」,甚至團體信徒之間是多以「屬靈家人」的關係互相對待,平時相處融洽,自然難以一般公司行號或政府單位中的職權關係來對比。如果發生性犯罪的行為,很容易以尊重宗教自由的心證來以一般的性騷擾處理。
[7] 關於此三法執行上的缺失與應弭補之處,可參考〈#MeToo照妖鏡:職場性騷擾申訴機制顢頇失靈,跛腳性平三法怎麼修?〉,報導者(6/16/2023)。
本次判決對宗教團體Metoo的意義
在以上的脈絡下,這位以「台大校園團契畢業生」署名的受害女性(見附註1),過去數年來堅持到底而贏得的司法勝利之意義就在於:在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犯罪也是可以被我國《刑法》科以加重的刑罰,而不再被混淆於「屬靈關係」或「宗教自由」等術語中被當成一般罪行[1]。從信仰的觀點來看,加害人雖然與被害人沒有直接的職責性或經濟性的權力關係,卻是利用自己對信仰詮釋的地位將教義扭曲、利用宗教情感來勉強其意願,或藉由信眾的盲目來操弄環境,使受害人在事件當下無法正常的保護自己,甚至繼續被迷惑而陷入更深的傷害。這樣的罪行其實比其他領域的權勢性犯罪更為可惡,的確是應該加入此條法律(《刑法》228條)的適用範圍或因此而修法。
[1] 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偵續字第133號〉。
[8] 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偵續字第133號〉。
不停止於定罪,還要信仰團體內的修復式正義
但是筆者認為宗教團體內的權勢性犯罪不能只停止於定罪,因為那反而會讓該宗教團體的其他信徒誤以為,只是那位宗教領袖或加害人犯罪,與自己無關。但是如同上面所描述的情狀,這類宗教團體中的性犯罪很可能是「集體的共犯結構」所造成,甚至許多知情人士為求自保或維護團體榮譽而選擇沉默都是造成事件發生一再被拖延,讓傷害累積的原因。所以這些人都不應自免於事外,而是應該要進行信仰團體內的修復式正義[9]。
相較於傳統上加害者個人面對社群或被害人的建設性對話,筆者此處提出的「信仰團體內的修復式正義」並不是要受害者直接面對加害者,討論道歉或饒恕等事情(那對性犯罪往往是很不合適的作法),而是邀請這個宗教團體內一些有深度參與或知情此事件的人,一起在司法定罪之後參與這樣的過程。其中應包括從他們自己的教義或信仰實踐方式來檢討,是否有在這樣明顯的罪行上包容加害者?延遲幫助了受害者?未來如果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第一時間大家該如何處理?甚至要對相關的信仰內涵作重新的反省。由於信仰團體成員兼有較為一致的價值觀與生活經驗,彼此的互信程度遠高於一般社會團體,所以只要宗教領袖願意真誠帶領會眾的面對,筆者倒是樂觀相信這會有效的促進宗教團體內部的互相理解與學習。
畢竟如筆者前面所描述的,即便是有正統宗教信仰的人士,或是位高權重的信仰領袖,其個人的犯罪總是有可能的。只靠對宗教領袖完全的順服或掩蓋當事人具名申訴是完全錯誤的做法,唯有完全敞開面對才能有助於大家學習與成長。以此而言,雖然幾年前發生此次事件的校園福音團契已經有許多公開道歉、與將受害者不滿的心聲貼於官網[1],實在已經是國內許多宗教組織中最開明的作法,但是的確也尚未就此事件對其他知情參與者作積極的邀請外部專業人員(也可以是基督徒,但不應與校園團契有其他利益關係往來)進行調查(在司法判決之後),提出公開的報告,這部分似乎尚待努力[2]。
也許有人會質疑,這樣的調查報告是否有必要公開,是否有揭人隱私的疑慮。但是筆者需要提醒的是,信仰團體內的「權勢性犯罪」的犯罪樣態,並不只是私人道德問題而是牽涉到更廣的公眾利益。畢竟有權勢的行為人可能會繼續用類似的方式騷擾或傷害其他信眾,而後者卻是因為對此信仰團體的信任才會來參與。所以只要是司法定案的結果,筆者認為該團體的負責人有責任為了公益理由公布相關的調查結果,讓事實真相能夠確認,但也要同時持續進行修復式正義的行動,讓團體內的知情人士可以在真相中學習如何調適這些衝擊與感受。
此外,在這樣的團體內修復式對話中,如同本篇一開始所提的投書而言(見註解1),也應該有以下三個對被害人的保護:(1) 鼓勵團體內更多受害者出面指認,讓團體內的信仰處置與團體外的司法流程並進而不會被掩蓋。(2) 其次,信仰團體的負責人(假設非加害人)應該有正式具體的作為,即早避免疑似加害人與疑似受害人的接觸,保護兩者的隱私但也要能避免新增不知情的受害者。(3) 最後整個信仰團體應該給予受害者正向的支持而非冷漠回應,創造彼此接納的環境而互相學習提醒。這些作為都需要高度的行政經驗與性平知識,可能並非一般宗教團體所熟悉的,但的確可以藉由引入一些外部友善的專業人士(可以是有相同信仰背景的,但應有性平調查專業)來協助,一起成長。
[9] 可參考維基百科詞條,修護式正義。
[10] 詳見校園團契〈牧函回應一:受害姐妹的公開信〉。
[11] 詳見校園團契〈牧函回應三:陳彰儀董事的回應〉(5/31/2019)。而其中幾位在乎新建大樓募款的董事仍在目前的董事會中,見董事2021名單。
回歸信仰原點:屬靈權柄必須被監督
但是要作到以上的群體內建設性的對話與調整,顯然還需要許多相關配套才能成功。筆者對於其他信仰團體的組織結構或信仰語言不熟悉也無法評論,但對於基督教內部的方式建議可以參考謝娜敏所寫的〈教會難以言喻之痛──性傷害的理與防治〉一文(附註5),或是郭宇欣傳道的演講投影片[12]。
此處筆者主要建議個信仰團體應提前作好以下三個配套:(1)首先是有外部專業人員參與事件的調查來釐清真相(即便司法案件進行中仍然可以獨立進行),才能確定可信的事實基礎;(2)其次是對於調查結果應該有具體的究責(司法的部分與信仰團體內部的應分開)或處置,並且(3)要有公開透明的性平事件申訴機制與相關教育(例如放在教會網頁首頁,每年有定期的講座等)來教育提醒。除此之外當然還能列舉更多當作之事,且實際作法也還有很多細節需要因地制宜,此處不再多言。
以上所提及的這些配套核心意義是:屬靈的權柄必須被監督。而從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教義來看,這反而應是理所當然的。畢竟在上帝的公義標準下,每個人(包括基督徒與信仰領袖)都是罪人,帶著亞當墮落以後的罪性,今生雖得蒙基督耶穌的救贖仍無法完全,隨時仍可能受到內心私慾的影響而行惡犯罪。所以即便是屬靈領袖被賦予高位,卻不應該無條件的信任或崇拜,因為那往往也是最為險惡的情境而需要被監督提醒。當然,筆者可以了解有些反對意見是認為,宗教自由應該高於其他的權力,倘若信仰領袖必須受到團體外的監督,可能會有侵犯宗教自由或信仰良心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至少以本文所提及的「權勢性犯罪」而言,本來也是各名門正派的宗教信仰所認為不合其教義或道德標準的犯罪行為。所以適當的引入外部偵查與監督的力量應是有助於宗教團替內部避免腐化的機制之一,也該是各宗教團體應該與司法機關共同合作的部分,甚至應該要於未來的《宗教基本法》中有所強調。
[12] 郭宇欣,《神聖的背叛—教會性傷害的因應與處理》,信神教牧關顧中心講座(5/22/2023)。
上主不會忘記受害者的血淚
《舊約聖經》中有段知名的故事,是每位基督徒都聽過的。話說當時猶大王國的大衛王,因為對外戰事順利而志得意滿,反而在一個平日就落入試探而與人妻拔示巴犯了姦淫。大衛甚至借由巧計殺了她的丈夫烏利亞(撒耳母記下11章)而迎娶拔示巴入宮為妻。此事讓上帝極為不滿,差派史官兼先知拿單當面揭發他的罪行。有智慧的拿單先講了一個故事,讓大衛無意間顯露出自己對於他人不公義的事情還是有道德正義的分辨能力,但是卻看不出自己所行的正是上帝所厭惡。當然他後來也就接受上帝許多的刑罰與內心悔改責備,如同撒耳母記下12章與詩篇51篇所寫的。
即便愛主敬虔如大衛王,也可能迷失自己而陷入罪中,就如同本文所討論的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犯罪。但是後來他是靠先知拿單冒著生命危險來指責其錯誤,並且將之書寫記錄成為我們後世的鑑誡。拿單當時也作了這三個工作(揭發、究責與紀錄),顯示這應該是信仰團體不可逃避的責任。這樣的事情寫入聖經,代表基督教的聖潔觀從來不是拒絕認錯,而是犯錯後的回應與悔改的果子。只是我們現代宗教團體中的領袖仍然存在,只是勇敢的拿單在哪裡?
因此,筆者希望用本文呼籲,讓我們還可以看到更多信仰團體中的Metoo出現,將過往的錯誤顯明出來,也才能讓更多信仰團體深自悔改而切實執行這些性平防制措施,學習操練團體內部的修復式正義,讓曾經的錯誤成為未來的紀念。恐怕也唯有這樣才能讓有正統信仰的人士不害臊地說自己的道德標準至少不會低於世俗社會的法律或有雙重標準,免得繼續羞辱上主或自己信仰的名聲。難道我們還真以為祂會忘記?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物理系教授、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主任、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AI應用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