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認知、解析、釐清北科大資財營「免費白飯」糾紛事件,即應從雙務、非要式、諾成、非定型化、一時性之買賣契約的本質與要件來論述較妥當。
雙方當事人對「免費白飯」意思表示不合致是糾紛事件亂源所在:「免費白飯」之提供,是該用餐之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嗎!?
就該「免費白飯」糾紛事件當事人雙方攻防爭點,亂源癥結所在就是「免費白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合致:
一、北科大資財營的意思表示認知:
「免費白飯」即是要供北科大資財營的用餐夥伴免費且無條件吃到飽。
二、快炒店老闆的意思表示認知:
「免費白飯」並不是要供北科大資財營的用餐夥伴無條件吃到飽。若免費白飯已供應完畢,北科大資財營的用餐夥伴可點其他店內菜單有償提供的炒飯炒麵。「免費白飯」只是行銷的誘因且是有限量的!
針對「免費白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合致,依據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意即:
一、若北科大資財營的夥伴要入該快炒店用餐〝已經〞快炒店老闆明示同意「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那這「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已是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北科大資財營即可因可歸責快炒店未確實遵照契約必要之點的事由而主張債務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快炒店)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北科大資財營)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北科大資財營須負提出該損害賠償之證據資料的責任)。
二、若北科大資財營的夥伴要入該快炒店用餐〝未經〞快炒店老闆明示同意「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那這「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僅是北科大資財營一廂情願的認知,並非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那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後段規定:「…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該用餐之買賣契約即可推定成立。
快炒店既依契約成立之內容完全履行,北科大資財營卻以此理由群刷一星負評,造成商家信譽喪失致營運損害,即可對北科大資財營刷一星負評之行為人提起相關刑責告訴與損害賠償(快炒店須負提出該損害賠償之證據資料的責任)。
三、若因「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的認知是否屬該契約的必要之點,因當事人意思不一致,而進入司法訴訟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當事人即須負「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應是無條件提供」舉證責任。例如,在最近快炒店曾對某些入該店用餐消費者表示或招待過「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應是無條件提供」之案例。或是在用餐前針對「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應是無條件提供」已經快炒店明示同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合致的!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陪同鑑定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