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北科大「免費白飯」糾紛認知正向之法律生活!

2023-07-1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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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大道熱炒店與北科大學生發生「白飯之亂」糾紛。(圖/翻攝自熱炒店臉書)

市民大道熱炒店與北科大學生發生「白飯之亂」糾紛。(圖/翻攝自熱炒店臉書)

前言:認知「法律生活、契約人生」

北科大資財系營隊與快炒店掀起的「免費白飯」糾紛事件,引發輿論網路媒體熱烈討論,有以社會階級對立面指責快炒店是「資方狗」霸凌欺負學生,也有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道德勸說觀點來評論,甚至北科大資財營總召於10日深夜再發布最新聲明,控熱炒店老闆說詞與事實不符;,惹得熱炒店老闆不僅刪掉與北科大資財營的和解文,更發文自嘲「我想現在很多政治人物跟影視圈會非常感激我」(筆者大膽揣測似指因這「免費白飯」糾紛事件轉移了#ME TOO新聞熱點)。整起糾紛事件似有暗潮洶湧難以休止的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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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大粉專被洗成1.5顆星。(圖/取自臉書)
北科大粉專被洗成1.5顆星。(圖/取自臉書)

筆者有感於龐大社會資源在傳述關注評論「免費白飯」糾紛事件,結果若只是淪於社會階級對立面的指責、或是僅以道德勸說甚或綁架來勸誡雙方,造成「被迫式和解」等等,恐雙方仍會各懷心機,無助於台灣和諧社會的建立,筆者遂嘗試以法律人「法律生活、契約人生」的初衷,來試釐這「免費白飯」糾紛事件之法律關係,讓這事件轉化成活生生的法律實務教材,祈能對雙方當事人、對社會大眾、對建立台灣和諧社會的理念變成助力!

「契約」的法源依據與應具備要件: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契約」的成立,需具備「三要」:一、要有「當事人」、二、當事人間要「意思表示合致」、三、當事人間要「約定權利義務」。

就北科大資財營「免費白飯」糾紛事件而言:

當北科大資財營以電話告知該快炒店某時刻要去該店內用餐,快炒店老闆回說好,這整個過程就產生「契約三要」的「當事人」、當事人間要「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間要「約定的權利義務」之契約成立要件,茲解析於後: 

一、當事人:(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北科大資財營、(二)該快炒店。

二、當事人間要意思表示合致:即(一)北科大資財營於某時刻要入該店內用餐;(二)快炒店老闆同意北科大資財營入該店內用餐。

三、當事人間要「約定權利義務」:北科大資財營要付給快炒店老闆用餐費用,快炒店老闆要交付(備妥快炒店所示菜單)用餐相關食材。

總召再度發布道歉聲明。(圖/翻攝自北科大資財營臉書粉專)
北科大資財營總召再度發布道歉聲明。(圖/翻攝自北科大資財營臉書粉專)

從上述分析,北科大「免費白飯」糾紛事件,從「法律生活、契約人生」乃屬有名(即典型式契約。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買賣契約」)、雙務(雙方負具有對價性給付義務)、非要式(不必要有白紙黑字書面文件)、諾成(口頭邀約承諾即可成立)、非定型化(可由雙方當事人議定內容)、一時性(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法律關係)之「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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