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錄:陳建國冤案及前檢察官狀告檢署案

2023-07-3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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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最高檢察署新任檢察總長邢泰釗(見圖)「熱蹭新聞」自詡為人民伸冤。(資料照,柯承惠攝)

作者認為,最高檢察署新任檢察總長邢泰釗(見圖)「熱蹭新聞」自詡為人民伸冤。(資料照,柯承惠攝)

「邢泰釗為民伸冤?」筆者心想:邢某蹭新聞熱度吧?近日「天使輪貨櫃漂流,檢察總長(7/24)指示雄檢偵辦,查明是否涉及刑責?」、「翁茂鍾炒股案,總長提非常上訴」及前陣子「五億高中案之總長出手了」邢某整天蹭新聞不累嗎?回頭審視2022年《三○三大停電》,媒體報導邢泰釗稱:「留意反社會性分子?檢察官要有職業敏感度?」嗣經法界議論,高檢署急忙澄清,當時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更稱:「檢察體系發動調查…檢察官偵查,有一定專業上的判斷」云云,足認《蔡邢羅三人組》之羅秉成著實愧對律師職能。(詳拙文《司改為何失敗─民調84.7%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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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藉買股團拉攏與「翁友友」們的關係。(翻攝自紡拓會網站)
富商翁茂鍾。(翻攝自紡拓會網站)

且看《三○三大停電》司法獒犬洪信旭率領檢方朝「準放火罪」偵辦?去年鬧得沸沸揚揚,如今一年多過去,偵辦結果如何?洪信旭早就高升雄檢檢察長,鍾和憲接任橋檢未滿一年,如今已高升南檢檢察長?

回顧《諸慶恩定存案》之關鍵:檢方起訴、「一審無罪」檢方提起二審上訴!

先前翁茂鍾所涉《諸慶恩定存案》高檢署提再審及最高檢提非常上訴。邢泰釗作秀同時,渾然忘卻《該定存案》係「檢方起訴、一審判無罪及檢方上訴!」最高檢月刊2022年12月號更假惺惺稱:「非常上訴救濟被告權利、洗冤白謗、平反冤錯?」

20230727-最高檢月刊2022年12月號第4頁,靜悄悄省略「檢方上訴!」。(作者提供)
最高檢月刊2022年12月號第4頁,靜悄悄省略「檢方上訴!」。(作者提供)

筆者直接戳破,該定存案一審判無罪,實係「檢方提起二審上訴!」(詳北院89 年度訴字第 1072 號、高院90年度上訴字第 489 號刑事判決),最高檢月刊寫都不敢寫,靜悄悄省略?《諸慶恩定存案》迄今檢方從未檢討「濫行起訴、濫行上訴?」一昧指責法院,錯的都是法院,檢方正義之師完全沒錯?

當法律人之檢方善用巧智直接瞞天過海,邢泰釗此種「表面正義」及「偷渡式」責罵法院才是最可怕的實相,時至日至突然「大叫冤案、大罵法院冤判?」筆者直接再問一次:「該案檢方起訴、一審無罪!檢方上訴?」(拙文《初論「諸慶恩再審案」─檢方濫訴、造成冤案?》

細心讀者不妨再慎思,當最高檢頻頻出手及總長對熱門個案指示詳查,此種檢方偵查模式是否正確、司法制度是否成熟?本次筆者將論述「逼死一條人命的《陳建國冤案》」及「前檢察官吳志成狀告宜檢案」以供國人公評及省思。或可鑒察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至於實務上辦案認真之基層檢察官,若有過當改之!懇求誡慎及省思,此為筆者之懇請,衷盼諒之。

檢方草率查案、逼死一條人命:陳建國冤案!

媒體報導,檢察官詹騏瑋經檢審會公告(7/26)升任北檢主任檢察官,不知是否還記得今年四月高虹安被北檢約談?該承辦檢察官即詹騏瑋(資策會提告背信案)及盧慧珊(詐領國會助理費案)。詹騏瑋先前承辦《陳建國被誣指竊盜案件》於偵查後起訴,陳建國深感冤屈上吊自殺,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不受理(新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該案由監察院提出彈劾,筆者懇請讀者詳閱《監察院調查報告;共計33頁》

按陳建國遭檢察官詹騏瑋提起公訴後,在新北市樹林區軍人公墓登山步道上吊自殺身亡(於2014年5月16日上午經人發現)。其留下遺書內容及錄音遺言(節錄):

「這是我最後的遺言,我叫陳建國。今日為了去全家(註:應為「統一超商」)買個東西,就被當做是竊賊,我很不甘願,我希望社會有一些公益人士,正義、公理人士,替我申冤,說到這件,一年來,我受到痛苦,找不到人可以申冤,麻煩,這社會有一些正義感的人,替我討一些冤情;…最後把我的遺體燒一燒後,灑在澎湖海上,這是我陳建國最後的遺言。」(前監委高鳳仙、監察院《陳建國案》調查報告)

該竊案明顯係冤案,陳建國與另位竊賊之衣著細況不同,最明顯為便利商店監視器畫「(二位犯嫌)夾腳拖及鞋子」明顯不同(註:檢察官當然可論證「便利商店監視器之時差、被告換裝等等」),新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59號)該判決「迄今」仍記載:「公訴事實:被告陳建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然後陳建國含冤上吊自殺,歿後仍一輩子受此惡名?詹騏瑋於懲戒法院所辯稱,恰恰為檢察官辦案草率之明證(詳107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另請比對警員粘峻碩107年度鑑字第14271號公懲判決);誠然,詹檢或檢方同仁均可引用該懲戒判決總稱:「被付懲戒人(詹騏瑋)依卷內上開事證,由上開所述其主觀上心證形成之理由及邏輯,依客觀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足認陳○○有相當之犯罪嫌疑,已達起訴門檻,而將陳○○起訴,並無濫行起訴情事,被付懲戒人並無違反職務之違失。」但真的如此?

蔡清祥及邢泰釗整天大唱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法律守護者」,邢某更誇張的在去年5月9日上任檢察總長時大讚吹捧:「法務部是正義之部,部長是正義部長,檢察系統則是正義之師,檢察官是正義的先鋒…」,姑不論邢某成天「編書成癮、剪貼成癖(略如拼裝、剪貼《尋找正義(DOING JUSTICE)》及抄改律師達洛(Clarence Darrow)所述)」,眼看這一堆正義,最高檢可是連「最高檢徽章『正義之眼』都搞抄襲!」正義到這地步,曠古鑠今矣!(詳拙文《最高檢抄襲記—檢方抄襲的正義之眼!》

20230715-法務部長蔡清祥15日陪同總統視察「原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前促轉會審定之不義遺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顏麟宇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資料照,顏麟宇攝)

冤案未雪、隱藏的辦案真相: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呀!

縱然懲戒法院對詹騏瑋作出「不受懲戒之判決。」筆者就直問詹檢一句:「陳建國上吊自殺,午夜夢迴,您良心安嗎?」最好詹檢跳出來回應「問心無愧?」何妨來場筆戰?筆者舉示詹檢偵查時之詢問(錄音),詹檢於偵訊時對被告陳建國稱:「『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照片上的嫌犯看起來就是你)」、「如果是你做的,你認錯,跟人家和解的話,可以緩起訴,甚至是職權不起訴」等語,陳建國喊冤有什麼用?懇請細細品讀以上檢察官詢問,請問「無罪推定、調查有利證據呢?」還是該說檢察官「慣例草率辦案、習慣有罪推定?」搞出一條人命,人民含冤上吊自殺,檢察官不應檢討麼?

當檢視《監院調查報告、懲戒法院判決之卷證》,筆者認同監察院調查報告記載:「兩家超商『監視器』拍攝到的二人,『肉眼可見』其帽子、衣服、頭髮顏色及長短等特徵均顯不相同,檢察官詹騏瑋卻『未詳加檢視』或『漠視』有利陳建國之事實,逕以上開『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於103年3月27日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嗣陳建國自覺蒙受冤屈無處申冤而留下遺書後自殺身亡,核有明確違失。」此段監院調查報告詳實、客觀且正確!

請讀者觀看「肉眼可見」四字,檢察官這樣辦案及起訴?千說萬說只會舉懲戒判決當擋箭牌?說不過去吧!至少筆者個人覺得檢察官「良心」過不去!人民深受冤屈,只能用自殺伸冤?當詹檢對「錄影畫面(監視器畫面)」稱:「看起來就是你呀!」二位犯嫌『夾腳拖』及『鞋子』不同都沒看出來?懲戒法院該判決載:「經本庭勘驗,竊嫌於《全家超商》所穿鞋子為『夾腳拖』,而陳建國於《統一超商》所穿『鞋子』非夾腳拖,則甚為明確。」難道要說「檢察官糊塗顢頇草率查案無妨?」屆時法院再來「明鏡高懸」明察秋毫判無罪?那如果承審法院沒發覺呢?院檢一起築構冤案、哪天再審一起嘆息稱「惜哉?」

雄檢「高粱酒紙箱竊案」、被告偵訊返家後服食鹽酸自殺

恰如之前雄檢搞出「高粱酒紙箱竊案」,被告尤男偵訊後隔天喝鹽酸自殺。該案遭竊紙箱僅乙個,是否構成竊盜悉尊重檢方辦案;惟查,尤男遺書寫:「到法院也死(指檢察署)、自殺也死,有錢生、無錢死!」媒體報導:「承辦檢察官獲知被告死訊,難過到『哭紅雙眼』,雄檢對此深表遺憾。」雄檢新聞稿自稱:「經本署調閱當日開庭錄音光碟,承辦檢察官『開庭態度懇切』…本署檢察官亦會於訊問時『注意』被告到庭應訊之身心狀況…。」筆者直說:「哭有什麼用?搞出一條人命才哭!開庭懇切?要不要公布偵訊錄音檔案,供全國聆聽以明?」

檢方查案草率、冤案連連。話說,邢泰釗「熱蹭新聞」自詡為人民伸冤,《諸慶恩定存案》同樣因被告死亡而判決不受理,《陳建國冤案》邢某怎不提起非常上訴?這是「厚此薄彼」,還是「蹭新聞熱度、搏版面上新聞」選擇正確?檢察官或檢察署整天官腔官調、辦案草率,加上檢方高層整天作秀,這才是令人寒毛直豎的。君不見現任廉政署長莊榮松(邢泰釗2.0)於當年《南迴搞軌案》未經查證亂放話,導致李O全自殺?筆者在更保會高雄分會某次開會,只見某人提到當年該案,莊榮松一臉得意洋洋?(筆者文責自負、歡迎提告!屆時舉證打臉好嗎?)

20200313-法務部長蔡清祥主持新任高階主管交接典禮,左為卸任橋頭地檢署檢察長莊榮松,右為新任檢察長洪信旭。(蔡親傑攝)
卸任橋頭地檢署檢察長莊榮松(左起)、法務部長蔡清祥、新任檢察長洪信旭。(資料照,蔡親傑攝)

前檢座吳志成狀告宜檢處分案:不忍卒睹的辦案實況

吳志成遭監察院彈劾,依監察院調查報告(112司調0005號):「自2019年至2021年止,檢察官吳志成『未傳喚被告(犯罪嫌疑人)』起訴或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計101件。」(詳拙文《檢方權勢氣焰滔天?論雄檢訓斥監察院》

《吳檢狀告宜檢處分乙案》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相關判決。(為免文繁,懇請檢索北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429號判決, 保訓會111公審決字第573號評定)細看北高行該案判決,且不論原處分是否具有瑕疵(吳檢於2022年6月7日自願退休生效),筆者注意到以下關鍵內容:

一、吳檢110年第二期檢察官平時《考評紀錄表(A級至E級)》:C級計27項、D級計26項(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E級計4項(表現多未達基本要求)。

二、2022年1月7日職評會召開前《綜合評核》吳檢缺失如下: 

(一)不開庭傳喚被告,「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傳拘不合法、「未查明」被告住居所或在監押等情形「即擬」通緝;

(三)結案書類認事用法「有誤」;

(四)辦案或結案有「草率」情形;

(五)結案書類不校閱或書類潦草情形;

(六)外勤相驗「疏於」職務執行。(以上詳北高行111年訴字第1429號判決)

當細看綜合評核吳檢缺失(一)至(六),宜檢《110年通案辦案成績》更載明:110年「簡易判決處刑」等,全署無罪確定案件計104件,其中吳檢佔16件,達全署無罪確定案件15.38%。(註:若以宜檢『百人無罪』比喻,吳檢一人可獨佔15人)。響鼓不用重捶,請看「不開庭傳喚被告『逕自』起訴」此語,即可恍然大悟!雄檢吳韶芹同此,漠視遊民之被告人權保障,逕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採公示送達,雄檢也稱一切合法?(遊民有至警局喊冤、雄檢未傳喚被告)

細看檢方辦案正確率!平均值超過「95.3%?」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請問讀者們,可否知悉「檢察官吳志成」辦案正確率?答案係「(110年度)94.5%」,宜檢110年之平均辦案正確率96.5%,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平均辦案正確率95.4%。換句話說,吳檢當年之辦案正確率「僅」低於平均值不到1%?懇請檢視以上宜檢所列吳檢(一)至(六)疏失,其辦案正確性94.5%?「法律守護者」之「辦案正確數據」如此,見微知著,細思怎能不令人驚懼及寒毛直豎?

依法務部2023/6/30統計最新資料(112年1至5月),起訴後檢察官辦案正確性為「95.3%」,請觀察《法務部之計算模式》:「辦案正確性=有罪人數/(無罪人數+有罪人數+管轄錯誤人數+應歸責於檢察官之免訴或不受理人數)×100%」,該計算模式顯然大有問題。智者以喻而明,前檢座吳志成「(110年)辦案正確率高達94.5%」已可初步查見其謬;進一步論之,略如「詹騏瑋對當年《陳建國案》」或「吳韶芹《未傳喚遊民『逕自』起訴》、《真中藏假舊傷起訴案》」之辦案,或言草率謬誤,卻列入「辦案正確性?」乃至考績年年甲等!(詳拙文《評檢方「真中夾假」之冤假錯案》

考鑑《吳志成該處分案》,難道要筆者再說一次「冤案一籮筐?檢方傻傻的海洛英及K他命都搞不清楚?」(詳拙文《冤案一籮筐?淺談檢方K他命誤認海洛因案》)更者,已高升廉政署南區辦事、專查大案之雄檢吳韶芹辦案「真中藏假」夾帶「舊傷起訴被告?」這才是檢方實相,辦案著重表面、流於辦案取巧之表面數據!乃至表象正氣凜然,實則草率謬誤或政治正確?他日筆者再詳述,簡言之,「整天作秀、柿子挑軟吃、如何數據漂亮」及「作秀爭寵」,真正認真辦案基層檢察官反而壓力山大?檢方何以致之?古言「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邢泰釗被北檢吹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泰昭=泰釗)」,也不知何時泰山崩矣,樹倒猢猻散?

後記:阿扁在外趴趴走、蔡政府《有夢尚水》?

蔡政府完全執政七年以來,只見一片歌舞昇平。檢方高層樂愛作秀已到病入膏肓、沈痾難起地步,猶如病人臨終「屬纊」以俟氣絕。(註:屬纊,置放「棉絮」或「白布」於口鼻,以觀查氣息有無;略如俗見之「蓋白布」)

換個角度說明。《外役監及假釋》之法定程序,由法務部及矯正署執掌,阿扁迄今在外趴趴走,更以受刑人身分探望受刑人陳致中。7月23日阿扁《有夢上水》訪問台南市警局長廖宗山(現任受刑人陳水扁節目專訪「現任直轄市警察局長」),

前總統陳水扁18日以「站在時代的風口浪尖,陳水扁對於台灣民主的見解」為題至大學校區演講, 但演講不對外開放採訪。(柯承惠攝)
前總統陳水扁。(資料照,柯承惠攝)

再請看一則更勁爆的,7月25日阿扁臉書發文「趙建銘醫師強勢回歸?」

經查,趙建銘因《台開案內線交易》判刑三年八個月定讞,趙建銘實際服刑(含外役監)僅一年半左右,其骨科診所預計7月28日正式開幕,蔡清祥只會講一切依法?還是蔡清祥該公開聲明「本部及矯正署:樂見受刑人假釋、服務貢獻社會?」阿扁、扁嫂、陳致中及阿扁親家、女婿等等有罪者悉遭司法判刑定讞,是否冤案,詳細檢視判決後,國人應是清楚,唯有民進黨及深綠支持者完全不知情?邢泰釗何妨提起非常上訴為「阿扁及眾親友伸冤?」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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