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外役監的「爽缺」,固然重大犯罪者不應有資格申請,社會輿論對於權貴占爽缺的厭惡程度,絕對不低於重大犯罪者,因此修法最少應該排除「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以示爽缺對重大犯罪者和權貴同樣是不得其門,這是公平正義的要求。
四、外役監遴選小組應納入被害人觀點 實踐修復式正義
殺警受刑人坐外役監,同樣引起被害人家屬的悲憤,外役監最大的問題是「如何遴選才算公平」,目前是依照法務部訂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認定。這次既然要修法,就不應該只是將本來「辦法」照搬入法而已,我們認為應仿效外國立法例,外役監遴選小組應積極納入被害人觀點,即成員應有被害人或其家屬,且遴選決定應考量受刑人是否對被害人有悔罪、補償行為,以積極實踐修復式正義。
五、吸毒犯可以去外役監嗎?
監獄人滿為患是一直存在的老問題,吸毒犯再犯率約為70%,現行在監人數約46%以上是毒品犯。此次行政院版草案中,特別規定吸毒犯可以取得外役監資格。如果是爲了解決監所空間不足的問題,筆者認為這完全忽視了吸毒犯回籠的根本原因:成癮性,毒品成癮性如果沒有配套措施緩解,人滿為患的頭痛問題只是從一般監所燒向外役監而已。何況外役監是可以放假外出的,吸毒犯放假在外如無相應配套是有風險的,問題的本質仍然是吸毒者要被當成病人多,或是犯人多的政策難題,這點值得立法過程中好好討論。
臨時會快速回應社會期待,修法「補破網」本身可以肯定,但是我們希望「補破網」要做到「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不要東補西漏,還沒修好,漏網之魚就已經在竊笑了。
*作者高思博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呂啟元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