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底,金管會宣布調降「非自用住宅」房貸資本計提風險權數,這項規定在2011年馬政府時代,為了抑制投資客炒房,針對將「非自用住宅」風險權數全面提高到100%,代表銀行「有1元資本才能做1元的房貸生意」。
這項「全球最嚴格」的資本計提規定,搭配其他信用管制措施,讓各大銀行叫苦連天。日前在工商協進會午餐會上,王道銀行董事長駱錦明,也當面向顧立雄表示,當年相關信用管制措施,當初防範不動產過分熱絡,房貸呆帳準備率從0.5-1%,提高到1.5%,但目前「時空背景不同」,政府發展經濟,不動產仍然是驅動力(driving force),希望金管會能調降準備率。
銀行業的建言,顧立雄也聽進去耳裡,去年10月金管會將「非自用住宅」風險權數,從100%降低為75%。
鬆綁融資無法滿足需求,金管會棄守《銀行法》上限規定
去年底,金管會為了讓金融機構帶頭示範都更業務,特別修改《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AMC)營運原則》,該原則規定,「基於公共利益及居住安全,AMC依據都更條例、危老條例,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將AMC推動都更過程,墊付之融資金額,排除《公司法》短期墊款融資不得超過淨值40%之規定,從淨值40%放寬為淨值的7倍,授信額度整整提高17.5倍。
不過,有鑒於AMC從事都更相關短期墊款融資,可能會導致銀行與金控母公司,房貸授信的風險集中度走高,金管會又在營運規則中,加了一條但書,要求AMC都更相關之短期融資,「必須併入《銀行法》第72-2條建築融資30%上限計算。」
沒想到,金管會在建築融資上的諸多鬆綁,仍然無法滿足內政部在內的其他部會需求,金管會現在就連《銀行法》第72-2條的建築融資30%上限規定,都準備要棄守。
金管會30日召開記者會,宣佈鬆綁《銀行法》第72條之2關於「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限額規定。
社宅、都更、危老重建等,都排除在30%上限計算外
根據《銀行法》第72-2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30%;不過,為了鼓勵民眾購買自用住宅與政策貸款,法條中增列幾項但書,包括青年首購自用住宅貸款、國發基金辦理中長期企業貸款、獎勵企業投資興建國宅放款,都排除在30%上限的計算。
銀行局官員表示,建築融資30%的上限立法目的,主要是避免銀行的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致發生資金排擠效果,亦避免銀行因為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進而影響其經營穩健性;不過,為了配合政府相關政策,銀行局將社會住宅、公私立各級學校、醫療機構、長照機構與政府廳舍與廠房的建築融資,也排除在30%的計算。
另外,為配合政府的都更與危險及老舊建築重建政策,經內政部核定發布實施之都更計畫所辦理的放款,以及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危老重建之貸款,也排除在30%建築融資上限之計算。
金管會同時還未雨綢繆,針對從事社會住宅、都更與危老重建之營建工程業的營運周轉金放款,也排除在上限之計算。
融資上限牽動AMC,鬆綁、鬆綁、再鬆綁!
在金管會宣布上述措施後,媒體紛紛以「不動產市場大利多」形容。由於本次排除在30%建築融資上限之貸款,包括都更房貸與2012年以前之廠房貸款等建築融資,排除掉後,政策上路,金管會內部粗估,將釋放出3500億元至7000億元放款額度。
不僅如此,《銀行法》第72-2條建築融資上限的鬆綁,同時也一併牽動去年底上路的《AMC營運原則》,原本AMC都更相關之短期融資,也跟著不必併入銀行與金控母公司之建築融資30%上限計算,可以說是鬆綁、鬆綁、再鬆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