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才把黃國昌打成「違建仔」的選戰節奏,怎能忍受主帥也被自己的回力鏢打成「違建仔」呢!於賴辦幕僚為賴清德設計的話術策略是先搞悲情,把公眾的注意力轉移到63年前礦災礦工之子的悲慘童年,如果政敵再攻擊,就可以戴一頂沒有人性的帽子,甚至可以讓網路上出現「中華民國政府打壓貧苦台灣人」「是不是要把可憐礦工的老房子通通拆光」等等的仇恨煽動。
混淆事實狡辯賴宅無照修建合規定,利用民代特權抹黑依法認定違建的公務員
第二個話術防火牆就開始借用部分事實混淆基本事實。賴清德9月7日公開對記者表示,萬里老家因為漏水和年久失修,在民國92年93年間,他們兄弟就和媽媽一起修建了老房子,基本上應該也沒有違反新北市相關的規定。賴辦則堅持賴家老宅在世區域計畫實施前屬於「旱地目」,且新北市是到民國100年才頒布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賴宅的修建早於民國100年,所以房子的整修和存在都是合於規定的。
如果不是地政和建管的公務員,綠營的支持者或一般民眾,聽完賴情德和賴辦以上強詞奪理的說明,應該都會覺得是新北市政府官員基於市長侯友宜邀選總統,才故意判定萬里賴宅是違建。可惜現實很殘酷,法律的規定也非常清楚,賴家老宅很確定是存在違建,但是不用拆也不會拆。以下我們就法律規定的演進來看看,當年合法的工寮如何因為身為立法委員的賴清德不願遵守法律程序而成為今天的既存違建。
民國64年建築法修法,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納入適用範圍
民國27年,國民政府制定建築法,但適用範圍只限於市、商埠、省會和人口聚居達10萬人以上者。到了民國33年,建築法適用範圍擴大到市、省會和人口聚居5丸人以上者。因此,民國40年間賴家在萬里的工寮自然不受建築法管制,「沒有違不違建的問題」。民國60年,建築法在行憲後全文翻修,將適用範圍明確限定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萬里賴家當時(和現在)都不屬於都是計畫地區,工寮也第一次領到初編的門牌號碼,仍然還是合法的房屋。
時代進步很快,台灣也在快速發展,區域計畫法在民國63年初公布施行,經過將近2年的緩衝,民國64年底,政府修法將建築法的適用範圍從原本的都市計畫地區擴充到實施都市計畫和區域計畫地區。而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因此,賴家老宅的建築物如果在實施區域計畫後,未向當地政府建築管理機關申請發給建築執照,當然就是法律上所謂的違建。對於違建,建築法第86條規定的罰則是,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建築法第86條這一規定就是各縣市政府強制拆除違建的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