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此案一定是明揚公司自己掏錢出來擔任委託人,受益人也是明揚公司自己,等到要補償災民了,明揚再下指示給擔任受託人角色的上海商銀。
自益信託架構有兩大潛藏風險
資深信託專家提醒,自益信託有2個潛在風險。第一,發動指示的權力在委託人身上。就算有信託監察人的機制,信託監察人也沒辦法強迫委託人去發動指示。
被溫度逾500度以上「地獄之火」紋身的災民,重建將是條漫漫長路,委託人(明揚公司)是否的確依照當年承諾,持續且穩定地下指示給受託銀行來補償災民,還是說,此案最終在實務上變成道德條款,存在風險。
其次,因為是自益信託,這項信託補償專戶可能被委託人的債權人扣押信託受益權。假設未來明揚公司財務壓力攀升,債權人要扣押這項信託專戶,災民的補償款項將無以為繼。
信託業資深主管說,國外有種做法,契約事先寫好,明揚公司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全體受災戶為第二順位受益人,並且事先約定好,未來某個時期可授權客觀第三人(例如律師)行使轉換權,讓全體受災戶變成第一順位受益人,明揚公司變成第二順位受益人,等於把自益信託變成他益信託,如此上述2項自益信託的風險將連帶消失。
不過,這種作法太複雜、成本也高,加上主導權旁落他人,預估明揚公司會採用的意願很低。既然如此,信託業主管說,只好循老路,由受託銀行定期公布總體面的情況,像是明揚公司交付信託的資產剩下多少、補償了多少出去、一共多少人領取款項等等。
由受託銀行來定期公布,屬於被動消極的作為,而且無法解決自益信託可能被委託人的債權人扣押的風險。但沒更好解方之前,也只能先如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