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房子大哥堅持不賣怎麼辦?專家建議這樣做,讓你繼承不動產免糾紛

2023-10-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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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不動產共有三種分配方法,為避免和親人對簿公堂,一定要事先溝通妥當,才不至於引發更多糾紛。(圖片來源: すしぱく@Pakutaso)

繼承不動產共有三種分配方法,為避免和親人對簿公堂,一定要事先溝通妥當,才不至於引發更多糾紛。(圖片來源: すしぱく@Pakutaso)

不動產的繼承型態有三種,分別為公同共有繼承、分別共有繼承以及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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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繼承

如果繼承人間有人不願意出面,或根本找不到繼承人辦理繼承時,其他繼承人可以單獨或共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但是公同共有繼承下來之後,繼承人間屬於公同共有關係,非常不利於將來不動產之利用,正常來說,代書會建議客戶儘量避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但我曾遇過一個非常特殊的例子,提供給大家參考。

故事是這樣的,媽媽過世了,遺留了兩筆台北市的建物,其坐落基地市價非常高,爸爸已經不在了,繼承人有三名子女A、B、C,其中B與C打算繼承下來後,將全部建物以及土地賣掉變現分錢,以支持家族的公司營運,可是大哥A不同意,不願配合辦理繼承,B與C好話說盡,壞話也幾乎脫口而出,溝通許久未果,B便跑來問我該如何處理?一開始,我還是建議先按應繼分分別共有繼承下來後,再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多數決來將整塊地賣掉,但B告訴我大哥A連便章都不願提供,而且大哥A已經先放話,就算繼承下來,大哥A要馬上將他的應有部分設定預告登記,小弟B擔心大哥A將他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預告登記後,恐怕更不利於將來出售,忽然間,我靈機一動、靈光乍現,我建議當事人改按公同共有繼承下來,如此一來,不用大哥A的任何文件一樣可以辦理繼承,且繼承下來後除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否則任一其中共有人都不能單獨處分自己的部分,所以,繼承下來之後不用擔心大哥A把他的應有部分設定預告登記,然後小弟B與C再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將整筆不動產賣出變現,當然該補償大哥A的還是必須依法提存,該給人家的不能少、也不會少。

一般來說,代書在辦理繼承業務時,總是能避免公同共有就儘量避免,以免日後造成土地利用上的困難,但這案例卻必須巧妙的利用公同共有來防止共有人設定預告登記,妨礙土地利用,法條與登記規則如何運用,真的很考驗代書跟當事人的智慧。

‧分別共有繼承

如果找得到所有繼承人,繼承人也都願意辦理繼承,可以申請按應繼分分別共有繼承。繼承下來之後,各繼承人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受其他繼承人或共有人之約束。按應繼分分別共有繼承,各繼承人都是依民法規定的應繼分去做分配,對繼承人來說是最公平的,而且繼承下來之後,各繼承人又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實務上又不至於太過妨礙土地利用,所以,如果繼承人之間沒有特別協調怎麼分配遺產時,按應繼分分別共有繼承是最好的方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開始已經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之後,在將來如果符合分別共有繼承條件,是可以回頭重新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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