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換了法官,結果就不同。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意旨說:「被告在社區一樓大廳接待櫃台,以『你這個垃圾』辱罵告訴人,自屬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侮謾、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另外一個罵人「吃大便」案例,則是第一審判決有罪,第二審改判無罪(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
公然侮辱罪告上法院,法院判決經常引起爭議,其實問題不是出在法官,而是出在這個先天不良的公然侮辱罪條文,已達到判決失控的地步,該罪造就新聞媒體成為最大收益者。
回到本案,陳沂告訴陳為民公然侮辱,假若陳為民主張侮辱志願役者屬於狗畜生之語雖然不雅,不少人看到陳沂前述發言,亦會有類似憤慨的情緒,這算不算是合理評論之範圍呢?實務上,也有過類似案例,曾經有一位婦人,對某位男子在其住處外頭小便一事,批評對方是「野狗、禽獸、畜生、沒教養、沒讀書、禽獸不如、豬狗不如」,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法院曾判決無罪,判決說:「……被告於案發當日,雖曾以野狗、禽獸、畜生、沒教養、沒讀書、禽獸不如、豬狗不如等涉及貶低告訴人社會評價之言語,批判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到遭人羞辱,但被告所為的批評,乃根基於告訴人在其住宅牆面撒尿,侵害其住宅與居住環境衛生之不雅行為的基礎事實情況下所為,因告訴人隨地撒尿之舉止,道德上本可屬非難,而在價值高昂的不動產撒尿,不僅使居住在該住宅內的人,感受需與陌生人士的排泄物為伍之心理陰影,更有害於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被告因告訴人隨地撒尿所受的侵害,其情節遠勝於告訴人因被告的批評而感受辱的程度….....」。不過,該案上訴第二審後,改判「有罪免刑」,法官說:「對被告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對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諭知免除其刑,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並昭衡平。」
實務上,對同樣詞語,有罪無罪見解歧異情況下,與其繼續存在,造成網友與網紅之間的紛擾,不如徹底廢除,免生爭議。由此觀之,陳沂提告陳為民是在嘲笑公然侮辱罪嗎?套句流行語:「公然侮辱罪不倒,社會不會好!」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