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名黨提名總統候選人侯友宜說當選後要回復特偵組,民眾黨提名的柯文哲反對,藍、白出現分歧。法界態度如何?經實際查訪十位以上現任檢察官及在野法曹,結果會讓期待以特偵組打貪的人失望,甚至驚訝。
在受訪且願意具名的人中,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臺南高分檢檢察官謝錫和,資深律師司法官訓練所29期轉任的林志忠、徐松奎、嘉義律師公會理事長楊瓊雅等,均對恢復特偵組持反對意見。李慶義直指,成立特偵組,目的不外政治鬥爭。
原設在最高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係仿美國特別檢查官制度,於2007年4月2日陳水扁總統任內成立,專責偵辦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立法委員等中央政府高層官員貪污或重大經濟舞弊案。其前身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2000年7月1日成立的「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迨蔡英文任總統,2016年11月1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設立法源,2017年1月1日將特偵組廢除。
由於蔡英文上任總統以來,疑為貪瀆之弊案叢生,甚至有人懷疑民進黨廢掉特偵組的動機,就是為日後的貪腐掃除障礙,超前部署。致民間殷切期望澄清吏治,回復最高檢特偵組之議再起,國民黨提名人侯友宜遂有當選後回復特偵組之說,以回應民心。
民眾黨的柯文哲則反對,認為高官涉貪,檢官依職權即可發動偵察,不必因為要辦高官之貪瀆而在檢察官之外另設特別檢察官。
而就法論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同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是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不論是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例如媒體報導)而知有犯罪嫌疑,即可依職權發動偵察。惟在檢察一體原則下,有人質疑檢察官辦案不免受上級壓力。
然查,現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法院組織法第66條),故其權力之來源要為國會,理論上檢察官辦案可阻隔政治力之干預。
李慶義為特偵組前身高等法院「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創始成員,任內偵辦最受矚目的案件為當時台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涉貪案。他很肯定的說,就他所知,多數檢察官都反對設立特偵組,理由為檢察官獨立對法院行使職權,最高檢設特偵組專辦特定高官,則檢察官職權必受限制、干預,他說:「檢察獨立在於保障檢察官的司法屬性,檢察一體在於節制檢察官免於濫權。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更係讓封閉的檢察體系,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不受外界政治勢力干預。惟從之前的一些事件,仍可見有檢察官以獨立辦案之名,假藉偵察手段,操弄政治;亦有外界政治勢力,借由檢察一體的指揮監督體系,干預檢察官辦案。幾乎我們從每一次檢察機關內部之間的衝突,隱約都可看到這些操弄、干預的影子。」若再設立特偵組,很難不被掌權者用為政治工具,他也舉黃世銘為實例,說「有一就有二」。現臺南高分檢檢察官謝錫和,亦復持同樣看法。
他們說,當初最高檢的特偵組是仿美國特別檢察官制度,但美國特別檢察官係針對個案而成立之臨時性編組,並非常設,且須向國會負責,個案終了即解編。
就現行制度,檢察官也是司法官,職權待遇受憲法層級保障。檢察官要避免政治干預成為政黨或政客打手,重點在於檢察官對職業倫理的尊重及自重。否則像現在有些司法官,辦案似苟苟聽命於特定政黨,讓人民看不起,不論制度上是否恢復特偵組,仍難提昇司法威信,吏治仍將一片矇矓。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