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以色列空襲業已造成加沙走廊平民近4137人死亡,其中孩童就有近一千人;除巴以兩造事主外,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贊成給予人道救援;但或有台人,附和與叫好以色列種族滅絕之舉,愚見以為,恐涉重典,天理難容,試申述之。
或謂:美方挺以,北京挺巴,人以群分,物以類聚,怎可與陸方一鼻孔出氣?《宋史·黨進傳》:黨將軍受詔巡察京師,聽見有人有畜養禽獸者,必放之,並罵曰:「買肉不孝敬父母,反而養畜生寵物?」宋太宗未即位前為晉王,市街溜鷹,黨進正要放鷹,官員說:「這是晉王的老鷹。黨進諂媚地說:「好好養著這鷹啊!」民眾嘲笑,顯其詐偽。
承前,黨進為莽夫,宋太祖麾下悍將,目不識丁,或可為其開脫,「教養不足」,故有「雙標」,但部分台人挺以,清除哈馬斯,不顧巴勒斯坦人民,試問:以方的婦孺,才是無辜?他們的血淚,才受重視?這樣的「雙標」,卻多為自詡「高知識分子」的台人所為,還有良知嗎?
或謂:這是筆者偏見啊,臺灣難道不是有言論自由?《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2條》:「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殺害團體之分子者。二、使該團體之分子遭受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嚴重傷害者。三、以某種生活狀況加於該團體,足以使其全部或一部在形體上歸於消滅者。四、以強制方法妨害團體分子之生育者。五、誘掠兒童脫離其所屬之團體者。六、用其他陰謀方法破壞其團體,足以使其消滅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條》:「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開乃蔣中正「戒嚴威權時期」對種族滅絕罪的規定,至今有效,檢方歸類為高院管轄,怎會「民主時代」反鼓吹種族滅絕?此其一;試問:加薩走廊人民是否死亡?有無身體精神重創?在全世界最大的「露天監獄」裡,是否歸於消滅?殺害巴人子女,孩子來不及長大,是否陰謀消滅巴人?此其二;台人若助紂為虐,公然煽動協助以方誅滅巴人,所涉非道德問題,而係種族滅絕重刑,此其三;總上三者,怎可任種族滅絕言語橫行,讓其他默不做聲的台人,池魚之殃,齊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或謂:人家以方同有平民受害,怎不說說?《史記•項羽本紀》:當秦軍包圍趙國鉅鹿,義軍總帥宋義隊項羽說,等秦趙打完以後,我們在乘秦軍之疲,再與趙軍合圍秦軍云云;項羽說:「秦必破趙,哪可能敗?且趙軍新敗,士氣低迷,社稷存亡,在此一舉!」遂殺宋義,破秦軍。
承前,今見地圖,巴人生存空間數十年來,遭以方鯨吞蠶食驟減,人人被迫,發出最後的吼聲,若當年說等巴勒斯坦人,自立自強,落實聯合國決議「兩國方案」,等同癡人說夢!當眾暴寡、強凌弱,怎可指責:斑馬逃命,踢傷獅子呢?
以《軍火之王》為結:哥哥尤里(尼可拉斯•凱吉飾)與弟弟維他力(傑瑞德•雷托飾)乃軍火商兄弟,弟弟要終止交易,把尤里引到一旁,説:「我們一交貨,這些婦孺就被滅絕。」尤里回答:「這不是我們的戰爭。」維他力回答:「兄弟不是該相挺到底?」維他力炸毀一半軍火,捨生取義;尤里拿到一半血鑽石,果如弟弟所言,婦孺盡遭殺害!他說:「邪惡會盛行,只因好人失敗;真正的意思是說,邪惡會盛行。」今台人無法救援巴人,至少該讓好人發聲,濟弱扶傾,別讓邪惡盛行!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