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宜蘭蘇澳港發生一場醉酒駕車釀成的大災難。當地扶輪社準社長熊蘊懲上午方才參加一個悲戚的長輩告別式,一轉身就跟友人到南方澳海產店尋樂,喝得酩酊大醉,而後開著他的賓士黑頭車往蘇澳方向行駛,行經移山路,竟然從最左的車道像特技表演似的,逆向跨越三個車道,直闖最右側的機車道,撞上欲返回南方澳住家的四十五歲邱女,邱女機車卡在車底下,人倒地不起,後腦杓有一道約五公分長的撕裂傷,被緊急送醫,傷重不治。邱女家屬聞之心碎,悲憤不已。
這位準扶輪社社長年已七十二歲,根據監視器畫面,他肇事後未停車,反而企圖逃跑,被路人阻擋,車輛不斷向前行駛,刮地痕長達57.7公尺。警方測得熊男酒測值為每公升0.52毫克,偵訊後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熊某向警方表示會負起完全責任,然已造成邱家無法彌補的悲劇。
這件酒駕車禍肇事者是扶輪社準社長,在寧靜的蘇澳小鎮,屬駭人聽聞的大消息,多家電子媒體與平面媒體大篇幅披露了這個誇張的車禍,網路也有所討論。
現在汽車數量爆增,「馬路如虎口」的險峻變本加厲,而現代人喝酒型態日新月異,餐廳、飯店都是喝酒聯誼、喬事情的好地方。如果喝酒的人開車上路,差不多就是橫衝直撞的坦克車,倒霉的人應聲而倒。打開電視,每日都有人因肇事人酒駕死於非命,花蓮吉安派出所副所長藍周信、柯文哲台大醫院急診室得力助手曾御慈醫師皆遭酒駕奪命。
政府最早對酒駕的處罰只是行政罰鍰與吊銷執照,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法院增訂單刑法第185-3條「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又加碼將該條文修正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因酒醉不能安全駕駛,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這個酒駕取締標準,其實很嚴格,但中華文化道統一向就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未能明顯發揮嚇阻作用。一旦發生事件,立刻走後門或靠議員「為民服務」,動用各種關係及法律程序拖延,甚至脫產來避免財物損失。多年來,縣市議員、立法委員關說酒駕案件,似乎算是主要服務項目,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在2013年因關說酒駕遭到判刑,踢到鐵板,也成為媒體焦點。
世界其他國家對於酒駕各有不同罰則,大部分都是罰款及刑責並重,法國若酒測值介於0.25毫克到0.4毫克會被扣點,超過0.4毫克,可能被罰5000歐元以上,還可能面臨2年刑期,若酒駕殺人,面臨7年徒刑、最高10萬歐元罰金。馬來西亞甚至對酒駕者配偶實施連坐處罰,薩爾瓦多、保加利亞更是處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