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聞稿說金控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為什麼只罰金控董事長,金控總經理、其他子公司高管都沒事?
答:今天為什麼陳董事長要負責,她是擔任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當不具有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逾越分際的行為發生時, 金控董事長本來就應該要督導公司要符合法令跟公司治理原則。她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做出適當的指示跟決定,這個部分就是我們必須要對身為金控公司董事長課責的部分。
至於銀行本身,我們也在其他監理事項要求了,不管是金控或者是銀行,必須要在1個月之內,就總經理跟內部相關有涉案主管,要來依照公司相關內規,來去檢討他應該要負的責任。
我們還是會依照每個案件的事實情況去斟酌處理,我們也是有請金控跟銀行要針對總經理的部分,要來檢討他應負的責任。
問:何壽川參加的這兩場會議裡面,他有做出什麼決定性的指示,或是公司日後真的依照他的指示去執行嗎?
答:從這四個案件裡面,我想所有的金融機構應該有獲得一些教訓跟經驗。最主要的是,不具負責人資格的大股東,他本來就是不應該介入到公司實質經營的業務、財務、人事的範疇裡面。
當他一旦參與了,相關的所謂的策略會議,或者是決策會議,事實上就已經是逾越了公司治理的分際,這個是我想我們所有的金融機構必須要去體認到,這條線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問:你的意思是說,不管他有沒有指示,他參與會議就逾越了,只要參與就不行,對吧?
答:不是這種二分法。他這整個行為就已經是逾越了整個公司治理的分際,我們也會依照他違反的事實的程度大小,比方說在新聞稿裡面提到,當時他有去參加這兩場會議,也沒有留存任何的報告或者是會議紀錄。
公司在整個內控制度上面就沒有建立了,沒有建立之後,你舉辦了這麼重要的,所謂的中長期策略會議,又沒有留下任何的軌跡,因為我們相關內控的執行,很重要的原則就是你走過一定要留痕跡。所以種種的事實就顯示這個公司在整個內控制度上面是相當的欠缺。
問:沒有留下軌跡,你們是怎麼知道的?是電子郵件嗎?還是有人檢舉嗎?
答:雖然不存在任何的報告或會議紀錄,但是一定是有軌跡顯示出,他有出現。證據的取得,在我們檢查報告的相關資料或者是底稿,其實都有留存。
行政單位在做任何處分,相關證據的取得是最重要的第一個步驟,所以在金檢報告相關的呈現,跟我們在做行政程序調查的過程裡面,我們都有確認過。
問:所以這一次沒有牽涉到有吹哨人?
答:這個是一般金融檢查的時候發現。我們的重點還是在,你大股東本身一開始就不應該介入,公司也應該要去設立內部控管的機制。
問:中信金控跟台灣人壽,金管會是直接減薪、停職總經理,為什麼這次沒有直接裁罰永豐金控與永豐銀行的總經理,而是交由公司自行檢討應負的責任?
答:所以就是在相關案件發生的時候,公司負責人,你是怎麼樣對待大股東下達的不當指示,你是怎麼樣去看待跟評價的,在這整個過程裡面,你的主、被動性等等,以及在被金檢提列確實之後,你的整體的態度,處理的態度是怎麼樣。
這些都是我們會來,對於每一個負責人,進行相關不同行政處分的考量依據,所以它的程度上的確是會有不一樣的。
問:永豐金的態度有比較好嗎?
答:我們在新聞稿裡面也有特別寫出來,就是說在接到我們這樣子的一個檢查報告,銀行它事實上也,金控本身它,包括陳董事長(註:永豐金控董事長陳思寬)在內,她也就趕快來督導金控要去完成訂定相關的內部規範。
所以這個是在,不管是處理的態度上,或者是回應的一個程度上面,這個部分我們是有看到。